很多人會将被執行人與“老賴”挂鈎,認為被執行人就是“老賴”,隻是它們的稱呼不同而已。随着失信被執行人被越來越多人提起,人們也想要弄清楚各自 的區别,那麼,“老賴”和失信 人, 被執行人有區别嗎? 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下。
“老賴”和失信人到底有沒有區别
失信人指的是背約、不守信用的人,行為屬于道德範疇規範,不涉及法律約束。但也有一些人把失信人當成失信被執行人,等同于“老賴”,這種說法有失偏頗。
“老賴”,又稱失信被執行人,專指欠了别人錢遲遲不還的人,國家執法機構也無法對其實施有效措施,即使債權人勝訴也無法獲得還款的人。
二者區别在于失信屬于道德上的不守信用,“老賴”是專指經過法律申訴也遲遲不還錢的人。
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在被債權人申訴、強制執行後,基于某些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有故意拖延履行債務的惡意,情節嚴重者還會造成刑事拘留。
從某種意義上說,“老賴”不但是指某一類社會群體,而且可以說是經濟快速發展中社會轉型階段的一種社會現象。
限高《規定》出台
2010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旨在通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避免惡意逃債,最終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由于中國的信用體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執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另一方面又從事各種高消費行為。《規定》的頒布,為懲治“老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據。
《規定》指明了限制高消費的對象、原則、範圍、程序、法律責任等問題,确定了限制高消費的對象是有清償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
凡是被執行人有拒不申報财産或者申報不實、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産等消極履行的行為、規避執行的行為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法院可以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法院被執行人與失信被執行人有何區别
被執行人是在法院對于一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内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
失信被執行人是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會被整合至被執行人的信用檔案中,并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供有關單位在貸款等業務審核中予以衡量考慮。
被執行人和“老賴”有沒有區别?被執行人跟“老賴”的定義不同,因此實際的要求也會不一樣,要是符合失信被執行人的會受到法律制裁。
來源:青海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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