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濟南中院來源:濟南市曆城區法院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根據法律規定,索要賠償金的權利主體是消費者。本案中,楊某在購物次日申請證據保全,随後送檢,并在檢驗後購買同類商品,結合楊某另有多起購買商品後索賠案件情形,應當認定楊某購買涉案産品不符合以生活消費為目的,不符合消費者身份,故其無權主張十倍賠償,遂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山東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14年1月26日,楊勇在某賣場的海參銷售櫃台購買了某公司生産的幹海參40盒,價款49600元。因某公司貨源不足,楊某于當日取走了4盒幹海參,于次日取走剩下的36盒。2014年1月27日,楊某向公證處對自己的行為申請證據保全,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2014年3月11日,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根據楊某的委托送檢,出具檢驗報告,載明送檢樣品名稱為幹海參,幹海參檢出含糖,違反了農業行業标準《幹海參(刺參)關于不得使用除食鹽外的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該産品存在質量問題。2014年7月7日,楊某又購買了同樣的幹海參10盒,價格為12500元。楊某共在這家公司處購買了幹海參50盒,價款共計62100元。後楊某以某生産公司為被告訴至曆城法院,要求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購物款十倍的賠償計621000元。
在此之前,楊某曾以銷售者某賣場為被告起訴,要求退款退貨及十倍賠償,法院經審理判令賣場退款退貨,但駁回了楊某要求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院另查明,王某曾多次購買商品後提起此類“維權索賠”訴訟。
一審判決
濟南市曆城區法院确定此為産品生産者責任糾紛,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涉案的幹海參違反了農業行業标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但根據法律規定,索要賠償金的權利主體是消費者。本案中,楊某在購物次日申請證據保全,随後送檢,并在檢驗後購買同類商品,結合楊某另有多起購買商品後索賠案件情形,應當認定楊某購買涉案産品不符合以生活消費為目的,不符合消費者身份,故其無權主張十倍賠償,遂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楊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案中,楊某的行為超出常人認知的消費行為。一審認定楊某不符合消費者身份,應當予以維持,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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