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現在查詢不到,他的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高消費的記錄,你們是怎麼搞的?”,申請人向執行法官近乎嘶吼,拍得辦公桌啪啪作響。
“我最後向你解釋一遍,他的失信懲戒已到期。如果你對我們的執行工作有疑問,可以提起執行異議。如果你懷疑我與被執行人有不正當的往來,你可以撥打執行信訪電話,或者去監察室反映。我想我應該解釋明白了?”,執行法官說的也是底氣十足。
為什麼“失信懲戒”有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信息期限為二年。
失信懲戒不僅關系個人的金融信貸、投資創業、行政審批等發展權,還關乎個人的生存與溫飽。失信懲戒不搞終身制,是“比例原則”的重要體現,通俗講犯多大錯就受到多大的處罰。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失信懲戒有期限,被執行人幹事創業才有勁頭,申請人的債權才有盼頭。一個對生活沒有希望的被執行人,對申請人來說不是一個值得慶幸的事情。一個對未來沒有信心的失信被執行人群體,對我們的社會經濟發展也不是一件輕松的事情,對吧?
什麼情況下,被執行人會再次納入失信名單?兩種情況,案件恢複執行和發現新的失信行為。
第一,案件恢複執行。什麼情況下案件會再次恢複執行呢?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确實的财産線索,但是又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申請人向法院反映,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以上兩種情況,最後以終本方式結案的,會再次觸發失信懲戒。
第二,發現新的失信行為。當被執行人成為失信人員後,申請人反映被執行人有購買大宗商品等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失信行為,或者隐匿、轉移收入行為,那麼都可以申請延長一至三年。
我認為,自己不應該納入失信名單,有什麼救濟途徑嗎?從現行法律下,隻存在兩種情況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你确實無履行能力,法院卻依據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高消費;你有足額财産被法院查封,也意外成為失信人員。
第一,書面申請屏蔽失信信息。法院會在收到書面糾正申請十五日審查,理由成立的,三個工作日内予以糾正,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
第二,被執行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法院會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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