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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網絡暴力的民法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4 06:22:04

近年來,網絡暴力随着社交網絡的快速發展也同時發展壯大,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目前為止,相關的監管機關部門已經通過了打擊網絡暴力和其他不良網絡行為的法律。同時,相關社交平台通過技術手段來阻止發表者使用文字、圖片等信息來對他人進行惡毒、尖酸刻薄、殘忍兇暴、人身攻擊,惡意诋毀或進行“人肉搜索”講他人的個人信息公布于衆,這些行為嚴重的影響了他人的精神狀态和日常生活等,對社會的安全性有着極大的威脅性。

那麼,在遭到網絡暴力時如何維護自身權益?讓我們來看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關于網絡暴力的民法規定(遭到網絡暴力時)1

第一條:網絡提供者應當及時阻止相關網絡用戶對他人的侵權行為,若未及時采取行為進行阻止的需承擔間接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鍊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将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上訴的規定,如果發現網絡用戶在使用網絡時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他人必須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并采取必要措施。在收到通知後,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立即通知相關網絡用戶,并考慮其性質,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消除危害、保護受害者等。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未能采取必要措施,進而使其進一步侵害擴大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面對網絡暴力的人應當可以采用向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請求等方式進行阻止網絡暴力。如果未能采取必要措施的,則可采取主張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相應責任。

關于網絡暴力的民法規定(遭到網絡暴力時)2

第二條:在原則上,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承擔直接責任

《民法典》第1194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此項規定是指: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的直接侵犯他人權利的規定。明确了網絡違約的法律地位。換言之,侵犯其他網絡用戶和服務提供者民事權利的人原則上應承擔責任,這為确立侵權行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據。

關于網絡暴力的民法規定(遭到網絡暴力時)3

《民法典》第1197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被侵害的人能夠向網絡服務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該侵權行為,但并未采取相應的措施的 措施,應與網絡用戶(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知或不知(收到受害者通知)的情況下,都應當及時地采取對網絡施暴者的侵權行為進行相對于的阻止,否則就應與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網絡暴力的民法規定(遭到網絡暴力時)4

簡評:既然存在這樣的網絡暴力,我們應該如何應對?

我們應當不參與這些活動,我們沒有權利責怪任何人。但是如果我們是旁觀者,說不定某一天的網絡暴力就會落到我們的頭上,所以我們不應當去忽視它。因為這樣可能會導緻網絡暴力的情況更加嚴重。那麼,在當前的互聯網快速發展的時代,應當如何在言論自由與被害人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是相關司法部門值得深究的法律問題。

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改編自《伏爾泰語錄》

關于網絡暴力的民法規定(遭到網絡暴力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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