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如何查詢?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會簽下發了《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未成年犯罪如何查詢?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會簽下發了《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共計26條,涵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定義及範圍、封存情形、封存主體及程序、查詢主體及申請條件、提供查詢服務的主體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條件及後果、保密義務及相關責任等内容。
《實施辦法》指出,對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訴訟終結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後,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對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對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也應當依法封存。對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也要注意對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封存措施方面,《實施辦法》強調,對所有的案件材料,應當執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加密處理,執行嚴格的保管制度。除了紙質卷宗、檔案材料等實質化封存外,特别強調電子數據也應當同步封存、加密,單獨管理,并設置嚴格的查詢權限。《實施辦法》規定了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權相關平台對接,不得授權網絡平台通過聯網直接查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實施辦法》還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記錄。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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