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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發放加班費八項規定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11 00:06:26

原告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被告在原告指定地點從事安保工作,每月基本工資為1660元,原告根據工作崗位向被告提供崗位津貼,實發工資3000元。

後被告認為原告沒有支付加班費用,向銀川市興慶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仲裁裁決原告應向被告支付加班費。

原告認為其實際向被告發放的工資除基本工資外包含崗位津貼、節假日加班費用,故向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書,判令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加班費。

違規發放加班費八項規定(以案釋法崗位津貼)1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因該勞動仲裁委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原告要求撤銷該裁決書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由于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已向被告支付的崗位津貼包含加班工資,故對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案

本案中,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工資内包含基本工資與崗位津貼,但原告需證明工資内已經包含加班費,否則法院将不支持其訴訟請求。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就報酬予以明确約定,并制作工資明細。

在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加班費用。

執行标準工時制度的企業,因生産經營需要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即安排勞動者加班,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适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争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争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來源: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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