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駕駛機動車時要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的拒絕,如果出現意外急刹車的,安全拒絕不足就有可能造成追尾,那麼電瓶車追尾汽車哪一方責任?接下來華律邀請趙雲律師為您解答。
電瓶車追尾汽車的,一般是由電瓶車承擔事故責任,但具體是哪一方的責任,由交通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為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緻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别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緻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1、在道路上發生追尾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2、在道路上發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若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3、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執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
4、發生事故後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5、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無争議時,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号、駕駛證号、保險憑證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争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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