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4年4月22日,甲與乙房地産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總價80萬元,甲通過按揭的方式來購買,合同約定在交付房屋後的365天内為原告辦妥商品産權證書以及逾期辦證需承擔違約金等權利與義務。乙公司于2015年6月28日将涉案房屋交付給甲,于2018年1月11日将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其提供的資料報産權登記機關備案。甲認為乙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于2021年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乙公司向其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被告乙公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辯稱涉案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已經辦好,并且提出原告甲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法院判決
經赤坎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于2015年6月28日将涉案房屋交付給原告甲。按照合同約定,乙公司應當在向甲交付涉案房屋後的365個工作日内,将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其提供的資料報産權登記機關備案,扣除客觀原因的影響,最遲不能晚于2017年3月27日。而乙公司直至2018年1月11日才将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其提供的資料報産權登記機關備案,故乙公司應當支付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1月11日的逾期辦證違約金給甲。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的規定,涉案最後一筆逾期辦證違約金(即2018年1月11日的逾期辦證違約金)的訴訟時效已于2021年1月11日屆滿,甲于2021年1月29日才在廣東法院訴訟服務網申請網上立案,其所主張的逾期辦證違約金均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故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甲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古希臘有一句諺語:“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沉睡者”。法律作出相關時效規定,意在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長期沉睡在權利的溫床上任性而為。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内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簽訂合同的雙方須特别注意合同約定,權利人應當牢記訴訟時效期間,及時有效地行使權利,否則一旦超過訴訟時效,對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權利人将喪失勝訴權,其實體權利将失去獲得法律保護的機會。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圖片均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删除。
撰稿丨張骞
審校丨谷曉松
編輯丨木木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