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履行中,應收賬款出質人未通知(出質人的)債務人應收賬款已設立質押,(出質人的)債務人支付的電費未轉入合同約定的應收賬款專用賬戶内,而是基于法院的指令要求将款項轉入質押人破産管理人賬戶,但是應收賬款質押的标的物是應收賬款債權本身,這并不影響案涉應收賬款質權的設立。
1、2014年3月7日,興業銀行(質權人)與五峰公司(出質人)簽訂了《應收賬款最高額質押合同》:質押最高本金限額為一億四千萬元,質押額度有效期自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6日止,債務人為遼甯省電力公司,質權為發電設備電費收費權。出質人應于本合同簽訂後到質權人處或質權人指定的機構開立應收賬款專用賬戶。當日,雙方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登記。
2、2014年8月5日、2014年12月24日,五峰公司與興業銀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分别為2700萬元、5987.05萬。
3、另查明,五峰公司并未通知遼甯省電力公司将應支付的電費轉入合同約定的應收賬款專用賬戶内。而是經法院裁定扣劃至五峰公司破産管理人的賬戶上。
4、借款到期後,借款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興業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并訴請對案涉應收賬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興業銀行的應收賬款質權是否設立,興業銀行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本案五峰公司将其對遼甯省電力公司的應收賬款出質給興業銀行,應收賬款的性質為債權,而非動産,依據物權法第十七章第二節權利質權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項關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有權處分的應收賬款出質的規定,五峰公司的出質應為權利質押。案涉《應收賬款最高額質押合同》的簽訂系興業銀行與五峰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該質押合同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興業公司的應收賬款質權依法設立。
五峰公司申請再審主張該質權為準動産質權、因電費未打入指定賬戶質押物未交付故質權未設立,與法律規定不符。在實際履行中,五峰公司未通知遼甯省電力公司應收賬款已設立質押,遼甯省電力公司支付的電費未轉入合同約定的應收賬款專用賬戶内,應認定五峰公司存在違約,但是應收賬款質押的标的物是應收賬款債權本身,應收賬款專用賬戶的作用則是使遼甯省電力公司向五峰公司支付的電費特定化,以保證興業銀行的質權将來得以實現,五峰公司未将遼甯省電力公司支付的電費劃入專用賬戶,并不影響案涉應收賬款質權的設立。
(2017)最高法民申5014号
《物權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
應收賬款;
...........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應收賬款質押屬于權利質押,根據法律規定質權人與質押人簽訂質押合同并經信貸征信機構登記後質權設立。關于質押事宜未通知質押人的債務人,不影響質押的效力。
但,如果因未及時通知應收賬款對應債務人質押事實,未告知相應債務人限制支付,出現債務人向質押人提前支付、變更支付方式等情形,将會直接導緻應收賬款滅失。根據《擔保法》第73條規定"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對于應收賬款質權而言,其質物(權利客體)是應收賬款,應收賬款質權依附于應收賬款而存在,如果應收賬款已經滅失,那麼應收賬款質權也将不複存在。
本案例,用于質押的應收賬款是被法院扣劃至破産管理人賬戶,最高院認為:"遼甯省電力公司支付的部分電費經法院裁定扣劃至五峰公司破産管理人的賬戶上,興業銀行的質權有條件得以實現。"最終判定質權人對賬戶内相應數額的賬款享有優先權,較為公平。不過,筆者在此提醒應收賬款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并登記後,要及時通知質押人的債務人告知質押事實并限制支付,确保應收賬款不被消滅或附條件消滅,以确保應收賬款質押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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