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司法審判案例分析?以案釋法-稅收保全措施争議案發布日期:2020年11月10日,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稅務司法審判案例分析?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以案釋法-稅收保全措施争議案
發布日期:2020年11月10日
來源:湖南省稅務局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類型:稅收保全案
供稿:國家稅務總局婁底市婁星區稅務局 伍曲波
審稿:國家稅務總局婁底市稅務局 譚婷莉
二、案例正文采集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H區國稅局向原告A公司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A公司在七日内提供相關資料并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及清算相關涉稅事宜。2016年6月15日,H區國稅局以A公司涉嫌稅收違法,決定對該公司立案稽查。同日,H區國稅局向A公司下發《稅務檢查通知書》,自2016年6月15日起對該單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涉稅情況及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2016年6月19日,H區國稅局對A公司交易對象B公司發出《協助通知書》,要求該公司暫停支付收購尾款600萬元。2016年7月7日,H區國稅局向A公司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責成原告A公司提供賬薄憑證資料和有關證明材料,A公司未按要求提供。2017年1月13日,H區國稅局向A公司發出《責令提供納稅擔保通知書》,責令其在1月18日前向該局提供21384196.03元的納稅擔保,逾期将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2017年1月25日,B公司将收購尾款600萬元支付給A公司。2017年1月25日,H區國稅局作出《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決定自2017年1月25日起凍結A公司在Z銀行的存款600萬元。同日,向Z銀行送達《凍結存款通知書》,銀行簽收後予以凍結。2017年1月26日H區國稅局電話通知A公司負責人李四,告知保全情況并通知其領取文書,李四于2017年2月10日領取了文書。2017年2月27日,A公司不服稅務機關稅務保全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7年7月25日,被告H區稅務局作出《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決定解除2017年1月25日對原告A公司存款600萬元的凍結,被告H區稅務局工作人員同日電話通知了李四,李四于2017年7月31日領取了該文書。2017年7月25日,被告H區稅務局作出《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并于次日送達給Z銀行,通知該行從2017年7月26日起解除對原告A公司存款600萬元的凍結。被告H區稅務局對原告A公司600萬元的實際凍結期為6個月零1天。
原告A公司認為:原告A公司将資産出賣給B公司系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被告H區稅務局不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以想當然的方式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未載明凍結存款的期限,且至起訴時一個多月未作處理,嚴重違反了《稅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并且,被告H區稅務局對原告A公司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也不符合《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實質要件。被告H區稅務局的行為系明顯違法濫用職權的行政行為。
被告H區稅務局認為:該局基于原告A公司有明顯的轉移、隐匿财産的迹象,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凍結期限六個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審理認為: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有權進行稅務檢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被告H區稅務局作為稅務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轉移、隐匿财産或應納稅收入迹象的,經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因此,被告H區稅務局作為本案執法主體适格。
被告H區稅務局在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符合《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條件,但是,該決定書和送達銀行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均未載明凍結存款的期限,被告H區稅務局在訴訟過程中于2017年8月26日将該600萬元存款解除凍結,實際凍結存款期限為6個月零1天。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自凍結存款、彙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麼,被告H區稅務局實際凍結存款的日期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原告A公司訴請人民法院撤銷該稅收保全決定,但在訴訟過程中,被告H區稅務局已解除保全措施,已不具有可撤銷性,因此,應确認該稅收保全行政行為違法。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被告H區稅務局稅收保全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根據《行政強制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稅收保全措施是稅務機關所作的行政強制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應當由稅務機關根據法定權限,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被告H區稅務局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決定自2017年1月25日起凍結原告A公司在Z銀行的存款600萬元。同日,向Z銀行送達《凍結存款通知書》,銀行簽收後予以凍結。被告H區稅務局在訴訟過程中于2017年8月26日将該600萬元存款解除凍結,實際凍結存款期限為6個月零1天。被告H區稅務局作出的該稅收保全行為,開始時符合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各項法定條件,但由于最終的保全期限超過了法定期限,因此合法的稅收保全行為也變成了違法的行為。
【啟示與建議】
程序的作用在于有效的制約權力行使的任意性。我國曆來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當實體的“附屬品”。根據現代法治的原則,行政執法,無論是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應當受到約束,都應法治化。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程序是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避免相對人的權利因行政主體的随意判斷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執法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表現形式。因此,行政執法程序對于規範行政機關嚴格執法,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建設法治政府和法治國家意義重大。
本案中,被告H區稅務局采取的稅收保全行為因為未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而違法,該行為損害了原告A公司的合法權益。被告H區稅務局辯稱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可以對原告A公司實施凍結存款六個月的稅收保全措施。然後,《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二條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期限有不同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屬于行政法規且是舊法,《行政強制法》屬于法律且是新法,兩者相沖突時,理應适用《行政強制法》。本案中,被告H區稅務局作出如此明顯違法行為的原因表面上是适用法律錯誤,實質上是法治意識薄弱,程序意識不強。
建議加強行政機關法治建設。推進領導幹部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制度化、規範化,切實增強領導幹部的法治思維。健全完善日常學法制度,創新學法形式,拓寬學法渠道,推進執法人員學法經常化。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法治培訓,把憲法法律作為重要内容,建立新頒布的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學習培訓制度,不斷提高培訓質量。加大對執法人員的法治宣傳教育力度,持續增強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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