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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則與公正原則的關系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3 06:33:28

道德法則與公正原則的關系?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原标題:“道德準則”與“道德法則”辨,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道德法則與公正原則的關系?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道德法則與公正原則的關系(道德準則與道德法則)1

道德法則與公正原則的關系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原标題:“道德準則”與“道德法則”辨

康德認為,道德準則是與人們生活相關的規範性原則,指導諸個體如何更好地恪守道德;而道德法則是對這些道德規範進行普遍性規定之物,與全體理性存在者相關。法則是限定人們道德實踐的根本紅線,準則在法則的要求下得以實現。當下,學術界對康德的“道德準則”與“道德法則”之間邏輯關系的解讀依然存在争議。一些學者持“對立說”,認為準則與法則在概念上不僅具有對立關系,而且具有矛盾關系。部分學者持“統一論”,主張道德法則與道德準則分别承擔着基本形式與具體内容的角色,二者協調共存。另有學者持“兼顧說”,認為将康德的道德準則與道德法則統一起來的做法具有普遍性,并不會造成邏輯矛盾。筆者以為,道德準則和道德法則并不矛盾,二者有序互動,最終在對立統一中促進實踐理性的實現。探析二者間異同與内在邏輯關系,不僅是走近康德道德哲學的關鍵性步驟,也可以為當下的道德生活實踐提供指導。

主觀與客觀之限定

“準則”與“法則”的區分首要表現在“主觀”與“客觀”的維度。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第一章“純粹實踐理性原理”的開篇對“主觀”與“客觀”的差異進行了說明,“如果這個條件隻被主體看作對他的意志有效的,這些原理就是主觀的;但如果那個條件作為對每一個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有效的,這些原理就是客觀的”。因此,對個别人有效果的事物具有主觀性,而被所有人均認同且起作用的事物具有客觀性。

準則具有主觀性,夾雜着情感色彩,準則作為行為的原則,能夠反映出你是什麼樣的人。生活中的“準則”大多建基于對後果的擔心或期待,具有不穩定性。比如我告誡自己:“不能随地吐痰”,這是我為自己制定的一條“準則”。而法則對一切皆有效,具有客觀性,不允許随意違反,比如“人民需遵守憲法”,這是對所有人都适用的一條“道德法則”,若違背将會受到法律和道德的懲罰。一方面,準則是基于主體自我感受制定出的行為原則,僅僅對自身有效;另一方面,準則是判定行為是否“道德”的關鍵因素。康德認為,隻有出于義務的行為才具有道德價值(若是出于偏好、愛好等本能去追求幸福,這時就不能用“道德”這個标簽去衡量其行為),這種道德價值的判定在于了解如此行動所奉行的“準則”是什麼。

“準則”是否能夠随意轉變為“法則”?二者之間是否有不可逾越的鴻溝?若人們試圖将一條“準則”普遍化為“法則”,這時需要慎重。康德提醒到,“若我的準則一旦被做成普遍的法則,就必定會自我摧毀”。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奠基》中以“說謊”為例,對“說謊”的準則為何不能成為一條普遍法則進行了說明。因為若“說謊”的準則普遍化後,“諾言”就無效了,若人們失去了對他人所做出承諾的信任,則“諾言”概念就将被社會剔除。因此,正如康德強調,“我雖然可能想要說謊,但是絕不可能想要一條說謊的普遍法則”。

準則的個體性與法則的普遍性

“道德準則”具有個體性,每個人可能都有不同的主觀準則;“道德法則”是對全體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實踐原理,不允許例外,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法則的确立需要人類理性的參與。康德認為,理性才有可能把這個德性原則宣布為對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而言的法則。後來,他進一步在《道德形而上學原理》中提到:不僅人必須遵從這樣的法則,而且隻要是理性存在者,無論其是有限的,還是無限的,都應無條件地遵從實踐的法則,所以這條法則并不僅僅限于人類,而是針對一切具有理性和意志的有限存在者的,甚至也包括作為最高理智的無限存在者在内,而且是完全的、必然的産生效用。可見道德法則的應用之廣、普遍客觀性之顯著。

“道德法則”與“義務”緊密關聯,義務就是由敬重道德法則而來的行動的必然性,即若行為出于對法則的敬重而必然如此則是義務的。康德認為,隻要理性存在,就可以從理性中找到道德法則,并從中知道如何評價善惡。然而,道德法則也對行為具有一定的約束性,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敬重的對象隻能是“法則”,隻有道德法則才值得尊重,其借助理性而排除了“個人偏好、愛好”等本能行為。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奠基》中提到,“通過法則而對意志的直接規定以及對這種規定的意識就叫做敬重”。例如,當人們做了違背道德的事情,會感到愧疚或者懊悔,這即是“敬重感”在懲罰人們。這意味着,我們可以意識到“道德法則”對我們意志的規定及我們也意識到了這種規定。其實,當我們贊揚或敬重某個人時,欣賞其流露出的個人魅力,我們所敬重的,是此人一系列行為背後的“道德法則”。

定言命令與假言命令之規定

為了将“道德準則”與“道德法則”更形象地區分,康德引入了“假言命令”與“定言命令”的概念進行說明。定言命令是無條件的,強調“這樣做肯定是善的”,這是一種絕對的、必然的善;而假言命令是有條件的,強調把行為表現為善的,但這個善是有條件的。康德強調:“一切命令的要求要麼是假言的,要麼是定言的,假言把某個可能行動的實踐必要性,表現為達到人們所想要的其他某物的手段;定言命令則把某個行動自身獨立地表象為客觀—必要的,與其他目的毫無關系。”

準則是以其自身為根據而成立的,通常會受到個人愛好、快樂的情感等經驗幹擾,因此對人的意志來說是一種假言命令。如康德所言,“準則将會是假言命令,并隻包含熟巧的規範”;而法則受純粹理性的支配,完全擺脫了感性的、經驗的吸引。康德提到,“法則必須在我問自己是否在根本上具有達成一個被欲求的結果所要求的能力,或者為了産生這一結果我必須做什麼之前,就足以把意志當作意志來規定,因而是定言的”。同時,道德法則可以檢測主體行為是否符合道德規範,康德提出了兩條檢測标準:第一條是自己的準則上升為普遍法則,邏輯結果會不會自動取消準則;第二條是即便沒有産生内在邏輯矛盾,還要看人們是否願意讓自己的準則成為普遍法則,也就是會不會産生意願沖突。康德主張,要這樣行動,使得你的意志準則任何時候都能同時被看作一個普遍立法的原則。

最終,準則與法則統一于道德行為中。康德認為,在自然界中每一物件都是按照規律起作用的,唯獨有理性的東西有能力按照原則行動。這意味着主體可以按照準則的要求規定意志,意志也具有與道德法則相符合的特性。絕對命令的第一條就是:要隻按照你同時能夠願意它成為一個普遍法則的那個準則去行動,主體的行為準則要盡力符合普遍的道德法則,進而實現主體準則與客觀法則的統一。

道德準則與道德法則的互釋與局限

“道德準則”與“道德法則”在康德的實踐理性概念中,具有互釋性。道德準則作為主觀道德原則,指引着個體行為,對主體起着勸導作用。但康德并不止于此,他希望探尋道德得以可能的必然性根據,道德法則為道德的實現即現實生活确立了最終的堅固保障。法則作為形式,為道德選擇的可能性提供了便捷,而以具體的道德準則為豐富的内容,可以有效确保個體道德實踐的可行性,二者間有序地互動與聯合,更好地為實踐理性保駕護航。

需要澄清一點,康德認為道德哲學的使命在于實踐,他的“道德”作為至上原理,不同于我們現實中對行為的道德評判,他把“道德”放在至高點,反對人們随意将不純粹的因素添加到“道德”中,從而降低“道德”的标準。康德試圖對道德進行理性提升,努力擺脫經驗性因素的幹擾,進而得到純粹道德至上的原則,最後道德應當回歸到通俗的日常實踐中。

總之,康德的道德哲學緻力于強調道德的純粹動機與非目的性,隻有以絕對命令為宗旨、不以快感為動機的行為,才具有道德性。然而,人性中的利己傾向與出于偏好的本能追求是難以被消滅的。盡管在實踐中,作為他者很難去評判對方的内在動機,或者“是否出于快感”的這些内心活動甚至會被刻意隐瞞,但康德為我們打造了一個理想的道德世界,我們應以此理念為旗幟,為之奮鬥。

(陸慧,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

責任編輯:王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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