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聽說歐洲中世紀的神明執法,是在劉晗老師法律通識課上。
從法律的角度看,那就是因為當時的刑偵手段落後,不得不采取的一種判決手段,用你的手去燒開的水裡取一個金币,讓上帝來判定你有沒有罪——如果你受傷了就代表有罪。
和開水裡撈硬币一起的,還有手摸燒紅的烙鐵,還有扔進水裡是否浮起來,三種神明執法是中世紀教會主要的判決手段。
站在現代人的視角,肯定會覺得這也太荒謬了吧,在一個如此講究事實和證據的事情上,最後的判決竟然交給了神明,或者說運氣。
而且開水和烙鐵诶,怎麼可能不受傷?
但是真的如此麼?如果我們回到當時的時代,我們就會發現神明執法在當時不僅非常的嚴肅,而且同時也非常的有效、甚至還有點人性化。
為什麼這麼說呢,首先我們得明白,在那個時代,人們是真的相信上帝的存在的,所以從一開始就從心理博弈上讓真正的罪犯傾向選擇坦白從寬——畢竟現在認罪還省的被開水燙。
而那些覺得自己沒罪的就願意相信上帝,那麼教會的審判者就能判斷出誰有罪誰沒罪。
不過這樣也不行,在這種嚴肅的審判儀式上可是有很多人觀看的,如果每次隻要嫌疑人願意接受上帝的考驗,審判官就判無罪,那麼其他罪犯也會怎麼想?肯定有樣學樣呀。
所以就需要真正的懲罰一些人,也許他們是真的罪犯,也許他們隻是被冤枉的好人。
那麼到底應該選擇誰來懲罰呢?其實這裡面道道還是很多的,其中最核心的一條就是審判的解釋權在教會手上。
比如由審判者決定應該用開水、烙鐵還是扔水裡,而這三者的道具也是由教會的人員準備的,甚至于嫌疑犯的手在摸烙鐵之前的淋的聖水也是由教會人員準備的。
這些還不算,手在摸了燒紅的烙鐵後需要用布包着,三天後才由教會人員拆開,并根據傷情去判斷上帝的旨意。
這些模糊地帶,給予教會的審判者太多的可操作空間了。
比如選擇選那種考驗上,男性因為體脂率的原因,更容易在水裡沉下去,而沉下去代表着無罪,女性則相反,更容易浮上來,從而被判有罪,于是教會人員就很少針對女性采用這種考驗方法。
再比如煮着開水的鍋,雖然是和燃燒的木材一起被端出來,但是根據水和醋的熔點不同,教會就可以制造真的開水和假的開水。
還有考驗前手裡淋的聖水,可以換成冰水降溫,還有三天後驗傷,什麼樣的傷才算是有罪呢?
所以,當這個執法過程,需要一些真實的案例的時候,審判者就有了極大的操作空間,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讓一些人通過神明的考驗,也可以讓一些人坐實罪行,接受更嚴格的刑罰。
教會的操作,滴水不漏,不管是單個案件的審判上滴水不漏,也在執法過程對社會穩定的貢獻上,做到了滴水不漏。
單個案件,在證據不足的時候,可以用模糊地帶的操控做到相對公正的判決。
整個神明執法,通過嚴肅的儀式,通過神迹與判決塑造神明的智慧,讓其他壞人因為畏懼而不敢造次。
我們以為中世紀都是迷信,都是愚昧。但是我們不能忽視,在那個時代歐洲最頂級的聰明人,最偉大的理想主義者,都在教會裡。
他們代表着那個時代最先進的文化,最先進的生産力,這些最聰明的人設計的制度,必然不會是我們想象的那麼簡單。
之所以要用神明執法,必然是因為在那個時代,神明執法的制度是最有效,也是最精密的制度了。
而且聰明人并不會像我們覺得那樣,用這樣的制度在模糊地帶用權力為所欲為,到13世紀初,神明執法就被取消了。
因為聰明人演化的世俗審判機構越來越完善了,理想主義由從裡面找到了理由反對了這個制度——上帝是不能用來做實驗的的。
所以,有些事兒聽起來不可理喻,那隻是因為我們沒有深入去了解這件事本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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