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也就是保釋,是一種介于釋放和羁押之間的強制性措施。但是不像拘留那樣,限制了人身自由,隻要有保證人或者交了保證金,人還是比較自由的,該怎麼過日子就怎麼過日子,隻是要離開居住地城市的話,需要進行彙報。那麼,取保候審期間,員工是否需要繼續上班呢?公司如果不讓上班,或者以此為由,開除了員工,又該怎麼維權?
從《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的規定來看,對取保候審人的限制主要是報告行蹤,不得幹擾案件的偵查、要能及時到案。并沒有限制取保候審人不得繼續工作。不過,根據取保候審人工作性質的不同,或者相關罪名的不同,具體能不能繼續工作,執行上還是有一些差異的。
比如,人事部在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複函中明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隻需要根據職位等發給生活費就行了。
但是,這個複函,隻是解釋了停發工資,并沒有說不能讓取保候審的人繼續上班。不能把“停發工資”和“禁止上班”弄混淆。
如果審查結束後,沒有構成刑事犯罪或者行政處罰,就會補發被扣除的工資、獎金這些。如果被追究了刑事責任或者刑事處罰的話,工資、獎金這些就不會補發了。
而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人員,在取保候審期間就是可以上班的。隻不過,工作不能與相關的罪名有關。比如公司财務人員,如果涉嫌貪污、職務侵占,雖然被取保候審了,但是讓他繼續工作的話,就有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偵查。這種情況最好還是暫停工作,中止勞動合同,支付基本生活費,直至審查結束得好。
如果取保候審期間,公司認為員工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就直接把員工給開除了。這樣做可能涉嫌違法的。因為隻要法院沒有判決有罪,那麼這個人就是無罪的。公司是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即使在取保候審之前的拘留期間,員工無法上班導緻曠工,隻要公司的規章制度沒有将“員工被拘留導緻曠工”列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就不能以曠工為由,将員工開除。
最後總結就是,員工在取保候審期間,隻要相關罪名與工作沒有關系,就是可以要求繼續上班的。公司不同意的話,員工可以要求賠償相關損失。即使協商安排不上班的,也要支付基本生活費,保障員工的正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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