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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16歲改姓需要父母簽字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0 06:29:39

孩子16歲改姓需要父母簽字嗎(在廈三種情形可改姓)1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解釋:有三種情形可改成父母以外的其他姓

本報記者調查發現:廈門人改姓申請非常少,一些派出所一年才一兩例

三種情形

一 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

延續“香火”回歸祖姓 材料齊全雙親同意即可

一位戶籍民警告訴記者,今年有一家三口過來所裡,要為小孩改姓,爸爸姓劉,媽媽姓王,才2歲的孩子随父姓,家長提出要為孩子改姓林,這讓民警覺得很奇怪。

劉先生說,孩子的爺爺姓林,改姓是為了回歸祖姓。因為父親是上門女婿,他出生後就跟母親姓劉,現在父母都去世了,父親這邊的長輩們認為林家的“香火”不能斷,要求他和孩子都改回林姓。劉先生原本也想改自己的,但對工作生活影響太大,所以隻給兒子申請改姓。

民警審核了相關資料,确認孩子的爺爺姓林,而且劉先生夫婦都同意,随後就為小孩辦理了改姓林的手續。

記者了解到,廈門警方對改成第三種姓氏的申請,都是按照省廳戶籍管理的相關規定操作的,落實到具體操作上來。“隻要符合規定,材料齊全,父母同意的,我們就可以辦。”一線戶籍警告訴記者,不過此類申請大多都是為未成年人辦理。

二 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

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收養改名得出示《收養證》 随繼父姓得獲親生父母同意

家庭成員中涉及改姓的申請中,還有一類是收養類的。市民通過合法手續領養兒童,隻需帶着民政部門出示的《收養證》等,養父母和孩子共同到派出所為孩子提請更名申請,就可以辦理。

記者了解到,我市兒童福利院中孩子們的姓氏都是工作人員從百家姓中選取的。“最好辦的就是養父母其中一人和被收養孩子的姓是同一個,有可能就不用改姓名。”民警說,不過對于這類人員的改名申請,他們也是遵循着隻要材料齊全,父母同意,就可以辦理。

還有一類改姓的,集中在一些重組家庭中,孩子需要跟繼父母姓而申請改姓,“一般都是申請跟繼父姓。”民警說,不過在批準這些申請時,除了齊全的材料之外,還需要父母(包括親生父母)的同意。

一位戶籍民警告訴記者,她曾經遇到一位離異女士要未成年的兒子随自己姓,可前夫死活不同意,對此警方無法批準。“後來孩子一過18歲,就自己過來申請要改随母姓,他說是母親一人撫養他長大,就該随母姓。”對于這樣的理由,民警核實後無法拒絕。

其實警方并不建議成年人改姓名,“成年人改名字,涉及之前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的各類證書和證件等,名字一改,這些證件都要改掉,比較繁瑣。”

三 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材料審核相對嚴格 還得看細則怎麼定

記者了解到,雖然近年來改姓名的條件逐步放寬,但并不意味所有申請都是能被批準的。其中改姓的申請雖少,但因為“姓”比“名”的意義更重,所以和改名相比,改姓中涉及的審核更加嚴格。

一位民警說,在今年受理的一起改名申請中,爺爺、爸爸和孫子三人都是同一姓氏,但他們卻要為孫子改成别的姓,而且這個姓也不是母親、奶奶、外公、外婆的姓氏,原來爺爺在小時候就被過繼到别家,更改了姓氏,一直想讓後代回歸祖姓,所以才提出申請。

“這種情況我們還是第一次遇到。”民警說,最後他們告知對方,必須拿出爺爺是因過繼後改名的證明,才能申請改姓。

記者了解到,雖然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該解釋,但落實到具體實施方面,還需要一段時間,以往戶籍管理方面的相關規定從決議出台到落實,還會配有具體的實施細則,其中就涉及公安部、省公安廳、市公安局三個層級單位的工作。

“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這幾個字眼就得看實施細則是怎麼制定,正當理由的含義是什麼,我們要等省廳的文件出台。”市局戶政部門的一位民警告訴記者。

公民取名,原則上是随父姓或母姓,但還可以取其他姓氏。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相關的法律解釋,這意味着今後祖孫三代或有多個姓氏。

昨日記者向廈門警方了解到,雖然戶政部門尚無對更改姓氏的數據統計,但不少基層民警透露,涉及改姓的申請其實非常少,一些派出所一年下來頂多也隻有一兩例。

本地概況

用非父母姓的屬個例

二胎随母姓現象出現

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解釋明确,公民原則上應當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三種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分别是: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簡單說,公民可以随祖父母、外祖父母、養父母的姓,還可以取家族成員以外的姓氏,前提是有正當理由的,不違反公序良俗。”廈門一位戶籍民警告訴記者。

公民需要改姓名的,主要是以收養和家庭重組兩種情況為主,他們改名都會涉及姓氏和名一起改。我市警方發現,在公民改姓名的申請中,大多數申請者改動過後的姓氏,都是随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其中一人,隻有極個别的情況是涉及改成第三種姓氏的。

雖然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尚無此類申請的數據統計,但記者詢問島内多家派出所的戶籍民警,他們說此類的申請非常少,一個派出所裡一年下來最多也就一兩起。

而随着二胎的放開,民警發現,二胎随母姓的案例也開始增多,“新生兒的父母都是獨生子女,思想觀念跟着時代在進步,有不少是頭胎随父姓,二胎随母姓。”但如果家長們對《出生醫學證明》上新生兒的名字不滿意,在出生申報時并不能馬上更改,而是要等申報完後再改名申請,但這種情況比較少見。

背景

兩種規定“打架”

在我國,《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當中,都有針對公民姓名權的相關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而《婚姻法》中則規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明顯可以看出的是,兩項法律中,後者規定的範圍要比前者小,這也就在實施過程中産生諸多不便。比如,有公民要将自己的姓改成父母姓氏之外的姓,公安機關以《婚姻法》的規定為由拒絕辦理,但公民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又有這樣的權利。

因此,針對現實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對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釋明法律含義。

鍊接

七種情況可改姓名

姓名原則上不輕易更改,但有下列情況經批準的可以更改:

因父母離異更名;再婚子女更名;被收養人更名;同一單位或同學校、同班級有重名重姓;名字冷僻、怪異使用不便;确因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其他有充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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