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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産法規定的債權人有哪些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6 00:08:18

導語

“已知債權人”是破産程序中法院或管理人履行債權申報通知義務的對象,掌握已知債權人的有效信息并及時、全面通知已知債權人是法院或管理人能夠高效推進破産程序的前提和基礎。《企業破産法》第 14 條明确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産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從該法條規定來看,向已知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系人民法院,并要求在受理之日起 25 日内通知,同時将“并予以公告”列在該條,是否意味着公告即履行了通知義務?除此之外,關于已知債權人的通知并無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細化規定,直接導緻法院、管理人在實務操作上存在諸多做法。

破産法規定的債權人有哪些(淺談破産程序中已知債權人梳理)1

一、已知債權人的概念及範圍

已知債權人的概念,在法律上并無明确規定,其字面意思為債務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債權人。但筆者認為此處的債權人應取廣義,包括已經通知到位但經過申報等程序後其債權并未得到确認的,但管理人出于審慎原則履行了通知義務的對象。

對于積極配合管理人工作的債務人企業,管理人與其法定代表人、财務負責人或财務人員等核實後,由債務人向管理人提供詳盡的債權清冊,管理人根據清冊盡可能地搜集、掌握已知債權人;債務人雖未向法院或管理人提供債權清冊,但可能會主動列明财務資料中顯示的債權人,經訴訟、仲裁、公證等法律程序确認的債權人,以及其他特殊類債權人,且因有債務人的配合,管理人僅需要核實債務人提供的已知債權人,并能夠及時聯系到已知債權人,向其闡明債權申報事宜。

已知債權人的範圍廣泛,這是法院或管理人履行通知義務時的難點,特别是對于财務憑證、賬簿等文件資料缺失的債務人,法院或管理人在尋找已知債權人方面難上加難。從管理人履職角度而言,盡可能全面通知已知債權人是其工作的重要部分,管理人履行通知義務不受部分債權人主動放棄申報、消極對待等處分實體權利的影響。

二、通知義務主體

從文義上看,《企業破産法》第 14 條規定法院是履行通知已知債權人的主體,但實際操作中,管理人被指定後,通知義務主體将由法院轉至管理人,即由管理人負責查詢、調查、搜集已知債權人信息,并通過電子、書面等形式履行通知義務。管理人系人民法院指定履行職責的特定主體,由管理人代替或代表法院履行通知義務具有合理性,況且債權人後續是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負責債權登記、審核、編制債權表等各項工作。因此,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後在相關公告平台上公告債權申報、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時間時即已履行了通知已知債權人工作,具體細節操作則由管理人依法進行。同時各地法院操作方式不一,部分法院不僅通過發布公告履行通知義務,還通過管理人獲取的已知債權人信息制作法院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模闆,并加蓋法院印章,再由管理人向已知債權人寄送法院通知模闆、債權申報通知及債權申報資料。此種操作模式下,法院與管理人共同完成了通知已知債權人義務,符合《企業破産法》第 14 條的規定。

《企業破産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産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債權人”,法律明确規定了自破産申請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債權人,但通常而言,該期限内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進場接管、與債務人有關人員了解已知債權人信息均須花費一定時間,況且對于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管理人僅能通過公開方式獲取已知債權人信息,25日内的通知期限于管理人而言壓力較大。同時對于須經審計确認的債權人,在25日内通知更不可能,往往須審計報告出具後管理人才履行通知義務。

對于管理人遇到的以上困境,筆者認為在法院指定管理人後,管理人代表法院及時開展工作,對于能夠确認的已知債權人,在25日内履行通知義務,同時在“全國企業破産重整案件信息網”、“人民法院報”等公衆平台上發布相關公告,多種方式履行通知義務。

三、通過多種方式獲取已知債權人信息

對于不配合管理人工作的債務人企業而言,通常其僅向管理人移交财務資料,管理人無法對繁複的賬務資料進行甄别,須經審計後方可确認是否存在已知債權人,已知債權人有多少,之後才可通過各種渠道通知。同時債務人可能提交的财務資料不全導緻無法審計,已知債權人獲取工作難以進行。在此情形下,管理人往往請求法院通過法院内部案件查詢系統查詢債務人涉訴涉執行案件并獲取已知債權人信息或者管理人通過裁判文書網、無訟網、天眼查、等網絡途徑查找案件情況後搜索已知債權人。以上多種途徑僅找到已知債權人的姓名及名稱,但如何聯系到該部分已知債權人是工作的重難點,通常做法歸納如下:

一是根據涉訴涉執行案件情況,通過企業名稱查詢聯系人、代理律師、主審法官等主體查詢到企業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仍不能聯系到的,調取案件卷宗聯系相關人員;二是根據債務人銷售、花名冊等資料獲取債權人信息,或者要求債務人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提供聯系方式以确定已知債權人聯系方式;三是通過當地區有影響力、民衆關心度較高的新聞媒體發布債務人破産信息及債權申報通知;四是通過公安、人民法院等部門确定債權人聯系地址或方式,再通過實地走訪等形式鎖定債權人聯系方式以履行通知義務;五是通過已聯系到的債權人獲取其他債權人線索;六是通過相關行業協會等形式聯系已知債權人。

綜上,已知債權人的通知是一項系統工作,尤其是債權人數衆多、分散的債務人企業,管理人必須窮盡多種措施履行通知義務,以推進破産程序有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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