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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第三批車企名單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20 00:13:52

新能源第三批車企名單(14家新能源車企被點名)1

近年來,新能源汽車市場快速發展的背景下,逐漸成為消費者購車的優先選擇,但與此同時涉及新能源汽車的投訴也日漸增多。5月19日,江蘇省消保委發布《新能源汽車行業不公平格式條款調查報告》,調查中收集了14家新能源汽車企業(比亞迪、長安、長城、廣汽埃安、極狐、吉利、理想、奇瑞、上汽通用五菱、特斯拉、威馬、小鵬),梳理出10個方面共15項不公平格式條款問題,其中威馬的問題率最高達60%。總的來說,部分新能源車企在制定格式合同時普遍僅考慮自身利益,未能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部分條款明顯對消費者不合理、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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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關不平等條款體現如下:

一、協議交易對象不明,損害消費者知情權。據調查,多家車企制定協議時都明确車企名稱為單一主體,但極氪、吉利、理想、蔚來、威馬、小鵬将參與服務的關聯企業或第三方都寫為協議當事人卻不列明當事人名稱,而上汽通用五菱、特斯拉隻用了簡稱。

二、車企單方修改權無限制,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長安、長城、廣汽埃安、極狐、吉利、上汽通用五菱、特斯拉、威馬、小鵬在協議中設置了車企單方修改權,同時免除單獨通知消費者義務,在單方修改的原則和宗旨上也無任何限制。在車企修改用戶協議時,消費者既無法提前了解修改内容,也不能就修改内容進行協商,還必須接受修改内容,否則就被要求退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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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車企免責條款過寬,加重消費者的責任和義務。比亞迪、長安、長城、廣汽埃安、極狐、極氪、理想、上汽通用五菱、威馬、小鵬的免責條款過于寬泛,包括服務内容全部終止免責條款、網絡安全漏洞免責條款、産品與服務風險免責。

四、收集個人信息不規範,消費者被要求必須概括同意。多家車企協議中存在大量不規範收集個人信息的情形,一是違反默認不收集原則,特斯拉、小鵬的協議中以“默認收集”為原則;二是收集個人信息明顯無必要,比亞迪、廣汽埃安、極狐、奇瑞、上汽通用五菱、威馬6家企業的協議條款所收集的通訊記錄詳單、朋友聯系列表、日程信息、财産信息、上網記錄、常用設備信息等内容均存在超出必要範圍收集信息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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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人信息使用不當,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缺位。部分協議中存在不符合自願授權、正當必要原則與信息安全的情形。一是個人信息使用涉嫌過度商業化利用,比亞迪、長安、廣汽埃安、極氪、吉利、奇瑞、特斯拉的協議中規定車企可以通過收集到的用戶信息來形成用戶畫像并向用戶展示、推送商品或服務等信息,長安的協議則約定車企可對用戶數據庫進行商業化利用。二是個人信息出境無單獨同意,個人信息原則上不應出境,如果提供給境外接收方,應當告知相關信息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但是比亞迪、長城、吉利、特斯拉4家企業的協議中直接含有可能境外的條款。

六、約定響應時間過長,難以滿足消費者實際需要。一是查詢回複不及時,網聯汽車采集的車輛位置、軌迹相關數據在車内存儲設備、遠程信息服務平台(TSP)中保存時間均不得超過7天,而比亞迪、長城、極狐、極氪、理想、奇瑞、小鵬回複用戶查閱、複制自己個人信息的請求的期限為15天至30天,可能因車企回複遲延導緻消費者無法複制這些信息。二是删除個人信息不及時,汽車數據個人信息删除已有明确規範,個人要求删除的,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在10個工作日内删除,但仍有協議約定不及時删除,包括比亞迪、理想、威馬無法按照法定要求在規定時限删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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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鍊接第三方增值服務,卻不提供任何保障。新能源車企希望通過車載軟件或相關網站為用戶提供第三方增值服務,甚至希望用戶通過這些軟件或網站在第三方消費購物實現營利,實際上就是網絡交易平台的角色,卻聲明對其中第三方服務内容不負責任,此類條款顯然權利義務不對等,長安、極狐、極氪、吉利、理想、上汽通用五菱、特斯拉、威馬、小鵬9家企業都有類似協議。

八、用戶發布作品即為廣泛授權,損害用戶的知識産權。車企的知識産權應得保護,用戶的知識産權也應當得到尊重,而比亞迪、長城、廣汽埃安、極狐、極氪、理想、奇瑞、上汽通用五菱、小鵬9家企業的協議約定,僅因為用戶通過車載軟件或相關網站發布作品,就視為授權車企無限制的使用,有損用戶知識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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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約定管轄隻考慮車企,加重消費者維權成本。調查中發現,14家企業全部通過單方制定的格式合同确定管轄法院或仲裁,且選擇的管轄法院或仲裁均是車企所在地,并非與消費者協商确定,實質性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加重消費者維權成本。

十、無合法依據,加重消費者及相關人的負擔。根據《民法典》,合同雙方都應就自己的違約行為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廣汽埃安、蔚來的協議卻通過約定方式,免除自身責任,限制消費者提出異議、修改條款的權利,加重消費者負擔,甚至加重了合同外第三人的負擔。

江蘇省消保委表示,新能源車制定合同中普遍僅考慮自身便利,使相對弱勢的消費者處在設置“套路”的協議裡,權益大打折扣,希望各大車企以消費者為本,充分尊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時整改上述問題,堅持不改的車企,江蘇消保委将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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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鵬汽車為例,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北京小鵬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小鵬”)因規定不公平合同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被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警告并罰款3000元。至于被罰原因,北京小鵬在《小鵬汽車購買協議》中規定,“如果雙方未協商一緻解決該等争議的,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将争議提交至廣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也就是說,如果你在北京買小鵬汽車,一旦出現産品糾紛,則需要去千裡之外的廣州仲裁院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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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雙方原本可以協議選擇,但受小鵬汽車與消費者簽訂的格式條款限定,消費者将隻能去廣州。也就是說,消費者如果想要維權,即便不算時間、食宿等成本,單是往返機票都要支出幾千元。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發生消費者權益争議的,可以通過投訴、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值得一提的是,這并不是小鵬汽車第一次因為合同條款被罰,杭州小鵬汽車有限公司也曾于2021年2月3日因“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被警告并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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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國務院舉辦、中宣部領導和管理的以經濟報道為主的綜合性報紙)對此發表文章《别讓消費者為合同套路叫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确禁止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落實消法,監管部門應督促企業整改格式條款裡的“不平等條約”,司法機關也應發揮示範和引領作用。評論指出,相對于企業,當個消費者本就處于弱勢,如果企業再自我優待,在合同中設置套路,消費者的權益将大打折扣。最為關鍵的是,相關經營者應珍惜品牌聲譽,拿出誠意,别再讓“上帝”為合同裡的套路叫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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