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是将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置于社區内,由社區矯正機構在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确定的期限内,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刑罰執行活動。
社區矯正的曆史社區矯正萌芽于英美的緩刑和假釋制度。其中,國外緩刑制度産生于1841年美國鞋匠奧古斯塔的保釋嘗試。馬薩諸塞州在1878年頒布了第一部緩刑法案。1973年,美國明尼蘇達州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社區矯正法》。
2000年前屬于分散存在階段,1979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加了緩刑和假釋的刑罰執行方式,并把管制規定作為一種主刑(管制是中國特有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同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确規定了暫予監外執行的這一刑罰執行方式。
2002年8月,上海先進行社區矯正試點工作;2009年9月,中央發布《關于在全國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社區矯正工作開始在全國全面試行。《中國社區矯正法》自2020年7月1日實施。
社區矯正的目的直接目的:恢複和發展罪犯的功能,矯正其人格,使其順利的回歸社會
間接目的: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實現一般預防的目的
根本目的:預防犯罪和減少犯罪
社區矯正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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