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您好,我的女兒梅梅與她丈夫程某在三年前結婚,結婚後兩人生活得很和諧、美滿。但是就在一年前,有一天下着大雨,梅梅在下班路上因路滑掉入河裡,幸好被過路的人及時發現,送到了醫院進行治療。但是在治療時梅梅發高燒導緻腦部受損,從此成了一個精神病人。起初程某能夠全身心地照看梅梅,但是時間久了,程某就變得不耐煩了,不但對梅梅不管不顧,還與别的女人有暧昧關系。我想自己照看女兒并代替女兒向程某提起離婚訴訟,可以嗎?
律師答疑
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夫妻一方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應當由配偶擔任監護人。據您所說,您的女兒梅梅在婚後成為精神病人,失去了訴訟行為能力。而她的丈夫程某具有監護資格,但是不願意承擔照看梅梅的義務,如果繼續讓程某擔任監護人,會對梅梅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應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确定。您作為梅梅的父親,是法定的監護人,當然可以代替梅梅提起并參加訴訟,以維護梅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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