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機動車駕駛員在停車時,乘客開車門導緻行人受傷的情況時有發生。那麼,這種情況下,駕駛員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
一般來說,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會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的基本事實和事故責任進行劃分。從已經生效的法院裁判案例來看,交警部門劃分責任時,駕駛員違法停車至少承擔20%以上的責任(次要責任以上),最高達到90%的主要責任;乘客開車門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承擔次要及以上責任,最多是主要責任;行人(第三人)在存在過錯時,如無證,電動車無牌,未佩戴頭盔等情形,最多承擔次要責任,絕大多數情況下無責。
機動車駕駛員承擔責任的依據或者理由是什麼呢?
交警部門認為,機動車(尤其是出租車等營運車輛)駕駛員應當确保在合适的時機停車,觀察四周環境是否安全,判斷乘客上下車過程中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提醒乘客注意上下車周邊環境。駕駛員不僅要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還要采取防範、提醒和保障措施,應盡到合理審慎義務。
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駕駛員始終是車輛的控制者,乘客的行為(包括開關門等)均未能脫離駕駛員的行為而獨立存在并對外造成影響。從因果關系上分析,沒有駕駛員對整個車輛的控制行為(停車等),不可能發生乘客開門的行為,乘客開門的行為應視為駕駛員使用車輛行為的一部分。
一般來說,駕駛員在車輛行駛與停靠中,無論是從道路觀察能力、專業知識還是風險防控能力,都較乘客更強,乘客下車時不僅需要攜帶随身行李,而且後排視角不開闊,限制了其對下車開車門可能發生碰撞的風險識别,過錯相對較小。
當然,駕駛員停車位置的選擇也是其責任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比如,在應急通道、人行橫道、公交車站前後30米處等禁止停車的位置違法、違章停車,其過錯更大,責任也更大。
所以說,機動車駕駛員在停車下客時,一定要注意觀察,确保安全的情況下,提醒乘客下車。否則,乘客開車門造成行人受傷的,将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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