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婚生子女概念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民法典對婚生子女概念界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相關解讀:
1、姓名權
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幹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權利。姓名權是自然人的一項重要人格權,是自然人獨立人格的重要标志。2、夫妻的姓名權:
夫或者妻有無獨立的姓名權是夫或者妻在婚姻家庭中有無獨立人格的重要标志。
我國古代婚姻大多為男娶女嫁,結婚後女方要冠以夫姓。 在近代一些西方國家要求婦女從夫姓,這顯然是夫權婚姻的産物。
1950年婚姻法明确規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廢除在姓名問題上歧視婦女的舊法,代之以夫妻在姓名權上完全平等的規定。之後修改的婚姻法都重申了這一規定。這次編纂民法典,對這一條僅作了文字上的修改,實質内容沒有變化。根據民法典本條規定,自然人的姓名權不受婚姻的影響,男女雙方結婚後,其婚前姓名無須改變,婦女結婚後仍然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這對于保障已婚婦女的獨立人格,促進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具有積極意義。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解與适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 (石宏主編 人民法院出版社)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012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14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民法典第1055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舉個例子:
張三和女朋友李四結婚了,婚後兩人可以各自使用自己的姓氏和名字,張三不能強行要求李四改名為張三嫂或者張四,同樣的,李四也不能強行讓張三改名為李四夫或者李三(以上均為化名)。
來源:每天學點法律知識綜合,謹供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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