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融資模式:
項目融資:指以拟建項目資産、預期收益、預期現金流量等為基礎進行的一種融資, 而不是以項目投資者或發起人的資信為依據進行融資。
(一) BOT模式
1.BOT模式及其基本形式:
由項目所在國政府或其所屬機構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作為項目融資基礎,由本國公司或者外國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進行工程項目建設,并在特許權協議期間經營項目獲取商業利潤。在特許期滿後根據協議将該項目轉讓給相應的政府機構。
▶ BOT模式主要三種基本形式:
1)标準BOT(建設-經營-移交)
2)BOOT(建設-擁有-經營-移交):特許期 一般比 标準BOT方式 稍長
3)BOO(建設-擁有-經營)特許項目公司根據政府的特許權建設并擁有某項基礎設施,但最終不移交給項目所在國政府。
2.BOT模式演變形式:
(1)TOT(移交-運營-移交):
指項目所在國政府将已投産運行的項目在一定期限内移交給外商經營,以項目在該期限内的現金流量為标的,一次性地從外商處籌得一筆資金,用于建設新項目。
待外商經營期滿後,再将原項目移交給項目所在國政府。
與BOT模式相比,采用TOT模式時,融資對象更為廣泛,可操作性更強,使項目引資成功的可能性增加。
(2)TBT(移交-建設-移交):
指将TOT與BOT組合後以BOT為主的一種融資模式,實質是政府将一個已建項目和一個待建項目打包處理。
待建項目建成後,政府獲得一個逐年增加的協議收入(來自待建項目的收入),最終收回待建項目的所有權益。
主要目的是:為了促成BOT的實施。
(3)BT(建設-移交):
指政府在項目建成後從民營機構中購回項目(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支付)。
引申:
① 政府用于購回項目的資金往往是事後支付(可通過财政撥款,但更多的是通過運營項目收費來支付);
② 民營機構用于項目建設的資金大多來自銀行有限追索權貸款(項目公司隻有建設權,經營權屬于政府,風險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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