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先生的房屋被納入房屋征收範圍,但是一直沒有達成補償協議,後被市政府下達補償決定書後,在未經過6個月訴訟時效下,以及沒有經過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評估下,市政府組織人員對房屋進行了強拆,歐先生立即找到律師,以市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确認市政府強拆行為違法以及賠償損失及律師費。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一、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和強制拆除房屋是否合法;二、歐先生請求市政府支付補償費6186412元、其他财産損失516050元、律師費134049元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于焦點一,本案中,市政府沒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對歐的房屋進行評估,便做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且該決定書沒有進行公告。随後市政府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内,委托區政府組織人員對房屋進行拆除。系違法行政行為。
關于焦點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内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緻使對案件争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歐先生即使被拆除房屋,但是能夠出示有關物品的證明以及租賃合同的價值,都是可以獲得賠償的。本案中,歐先生對于其财産損失,提供證明的部分,法院進行了支持,市政府進行了賠償。
【史律師提醒】
該案例啟示我們廣大的朋友,即使被強拆,也要做好賠償的準備:為自身的财産提供合理合法的證明,特别是貴重物品,要把貴重物品的購物憑證和電子類的照片、視頻妥善保存,對房屋内的物品擺設進行拍攝,作為補償時的依據才能合法的受補償。
但是,還是那句話,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依法維權要趁早,越早介入越有利,如果您經驗不足,怕吃虧,盡快尋求律師的幫助才是正确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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