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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安置房,大家應該都不覺得陌生,它是政府因城市道路或者是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安置給被拆遷住戶的房屋。如今房價居高不下,而遷安置房的價格相對于普通的商品房來說“美麗”很多,許多囊中羞澀卻也想要擁有一套自己的房子的人便将目光轉向了拆遷安置房。然而,相比于普通的商品房來說,拆遷安置房的交易以及後續的風險比較。在明律師今天就給大家介紹一下買賣安置房存在的五大風險點,讓大家防患于未然。
政策性限制過戶風險
安置房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内(一般需5年以上)不能上市交易。在這個期間内買賣拆遷安置房,買方會承受很大風險。
以上海為例,《上海市動遷安置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遷安置房在取得房地産權證後的3年内,不得轉讓、抵押,但依法發生繼承等非交易類行為以及由原安置區、縣的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回購的除外。”一些賣方如果想反悔,往往以買賣合同違反了“動遷安置房……年不得轉讓”的規定為由,要求确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從而拒絕履行房屋過戶等合同義務。
賣方無權處分風險現實中,有些安置房買賣時,尚未辦理産權證,隻是簽訂了安置協議。這種情況下,安置房的産權人尚未确定,買賣合同的賣方就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産權人,買賣合同極有可能因不被真正的權利人追認而導緻履行不能,進而導緻賣方無權處分安置房。因安置房尚未辦理過戶登記,買方也不能以善意取得為由主張權利,隻能向賣方追究違約責任。
一房二賣風險
一房二賣,顧名思義即一個房子先後賣了兩次(兩個買主)。那到底誰才能獲得房子的産權呢?因為不動産物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房屋交付并不發生物權轉移的效力。也就是說買方已經實際占有使用安置房還不算,得過戶到買方名下才行。但是安置房往往又存在限制過戶期限的問題,很難像商品房一樣可以快速辦理過戶,因此,如果賣方将同一套安置房兩次出售,買方将存在很大風險。很有可能因另一個買方先你一步完成過戶而不能達到交易目的,甚至造成重大損失。
賣方反悔而不配合過戶的風險人們之所以會冒很大的風險購買安置房,最大的原因就是安置房價格便宜。但是幾年的限制交易期屆滿後,如果房價大幅上漲,部分賣家可能會産生心理失衡,故意不配合過戶。買方糟心不說,還要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賣方履行配合過戶的合同義務。
過戶時因繼承産生超額稅費的風險
動遷安置房買賣屬于二手房買賣,交易會産生較多稅費,通常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會對稅費的承擔進行較為詳盡的約定。但是如果遇到賣方在房屋過戶之前死亡,那麼就需要賣方的繼承人繼承房屋後才能繼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而房屋産權繼承所産生的超額稅費應由誰承擔往往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因稅費款項一般不是小數目勢必會影響雙方利益,進而可能産生較大争議,大概率需要到人民法院通過一場訴訟才能解決。
最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由于購買安置房風險較多,建議大家謹慎購買,并充分注意風險防範,同時采取以下措施盡可能減少購買風險:1、詳細了解安置房權屬、是否存在抵押等各方面情況。2、簽訂詳盡、可操作的房屋買賣合同3、督促賣方及時交房,盡快實際占有房屋4、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以防被他人搶先一步過戶而造成不必要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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