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上級複核? 傷情鑒定是辦理故意傷害案件中的關鍵證據,在認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罪重或罪輕等方面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正确審查傷情鑒定,對于提高故意傷害案件辦案質量,實現個案中的公平正義意義重大,對此,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審查傷情鑒定,應當突出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傷情鑒定上級複核?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傷情鑒定是辦理故意傷害案件中的關鍵證據,在認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罪重或罪輕等方面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正确審查傷情鑒定,對于提高故意傷害案件辦案質量,實現個案中的公平正義意義重大,對此,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審查傷情鑒定,應當突出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突出對兩大依據的審查,由形式性審查轉向實質性審查。病曆資料和醫學檢查是人體損傷程度法醫學鑒定的兩大核心依據。病曆記載了被鑒定人受傷的經過、基本傷情、治療措施及病程進展等詳細情況,為傷情鑒定結果提供對照分析的依據,而臨床法醫學檢查是對被鑒定人的傷情進行系統性判斷的依據,兩者對于傷情鑒定的形成都至關重要,所以為确保傷情鑒定經得起庭審的考驗,需要對之進行實質性審查。一方面,要審查臨床法醫學檢查的有無以及時機、程序和方法等是否符合相關專業規範。這些因素都會直接影響傷情鑒定的科學性。例如,在一起故意傷害案中,鑒定人不能在尚未對被害人進行醫學檢查的情況下,僅僅依據病曆資料就作出被害人左耳所受損傷為輕傷的鑒定意見。其後,被法院以其不具有客觀性而予以排除。另一方面,要審查病曆資料的來源合法性、客觀性和全面性等。病例資料是傷情鑒定的重要檢材,其來源和質量直接影響傷情鑒定的科學性。
審查病曆資料的來源。病曆資料的來源直接關涉其來源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實性,對于不能證明來源或來源存疑的,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例如某故意傷害案,鑒定意見的主要依據是内窺鏡影像報告單,而該份報告單是鑒定人讓被害人自行到醫院做的檢查。後法院認為該份報告單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審查病例資料的真實性。傷情鑒定的病例資料多數是複印件,要核對複印件内容與原件是否一緻,防止篡改、塗改,同時要核對鑒定意見中對病例資料的摘錄情況,防止摘錄錯誤。例如李某故意傷害案,鑒定人将被害人的創口長度摘錄錯誤,後來該案在審判階段重新鑒定,因未達到人體輕傷鑒定的相關标準,導緻鑒定意見未被采納。
審查病曆資料的全面性。病曆資料的充分性和全面性是傷情鑒定的前提條件。病曆資料收集不全面必然會影響到對整個傷情的客觀判斷。例如某故意傷害案,法院認為傷情鑒定的檢材應當充足、可靠,而在案檢材僅有住院病曆(缺少門診病曆),且住院病曆來源不明,法院依法對傷情鑒定不予采信。
審查病曆資料的形成或調取時間。病曆資料是傷情鑒定的重要前提依據,因此病曆資料的形成或調取時間必須先于傷情鑒定,否則傷情鑒定本身的科學性就會存疑。例如某故意傷害罪案,傷情鑒定所依據的病曆資料是在作出鑒定意見後才調取,該案中據以定罪的傷情鑒定是在沒有任何送檢材料的情況下作出的,屬于程序違法,依法不予采信。
突出文證審查的運用,由法律性審查轉向科學性審查。傷情鑒定屬于科學證據,其生成既有法律要素的參與,又有科學要素的參與,因此既有法律屬性,又存在科學屬性。對傷情鑒定的審查就包括對這兩種屬性的審查。雖然司法解釋對包括鑒定意見在内的各種證據都建立了規範化的審查制度,但是其所規定的對鑒定意見的審查主要是法律屬性的審查,是對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法定資質、鑒定程序的合法性、鑒定過程和方法的規範性等法律要素審查,并沒有規定對鑒定的學科原理、方法和過程的科學性等科學要素的審查。對傷情鑒定進行科學性審查,一是審查傷情鑒定的學科原理、過程和方法的科學性,即鑒定的學科原理是否科學、可靠,鑒定過程和方法是否科學、先進,能否解決案件中的人體損傷程度這一專門性問題。二是審查鑒定材料與鑒定意見之間的因果關系,兩者之間是否具有内在的科學邏輯。由于傷情鑒定本身的高度專業性,大多數的公訴人通常自身不具備法醫學的專業知識,根本無法完成對傷情鑒定科學屬性的審查。為了準确審查判斷傷情鑒定的科學性,必須借助于文證審查彌補公訴人的這一短闆。司法實踐中部分公訴人對文證審查重視程度不夠,甚至對文證審查活動認識模糊,緻使文證審查在人身傷害鑒定意見審查中運用不夠,直接影響了故意傷害案件辦理的質量。文證審查是檢察技術部門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專門知識,根據案件承辦部門的委托,對技術性證據的科學性、客觀性等進行審查的專門性活動。修改後刑訴法将過去的鑒定結論改稱為鑒定意見,其用意在于加強對此類技術性證據的審查。近年來,檢察系統強化了對文證審查的運用,這體現在訴訟規則的修改完善上。修訂前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68條規定“公訴部門對審查起訴案件中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審查的,可以送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審查,審查後應當出具審查意見。”而現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34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專門審查的,按照有關規定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可見,對包括傷情鑒定在内的技術性證據材料,由原來的“可以”審查轉變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從上述規定來看,文證審查是檢察機關技術部門就鑒定意見的科學性等提出參考意見的活動,其本質就是分析、說明和審核技術性證據的專家意見,其能輔助公訴人從科學性上準确分析技術性證據。所以,在辦理故意傷害案件中要盡可能地運用文證審查,對傷情鑒定進行科學性審查,以确保辦案質量。
突出全案證據比對,由孤立性審查轉向系統性審查。筆者認為,對傷情鑒定的審查需要跳出其生成各要素的範圍,注重與其他證據比對,進行系統性審查。
一方面,通過證據比對,審查傷情鑒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關聯性是最基本的證據法原則。傷情鑒定的關聯性不僅涉及證明力,而且涉及證據能力。所以關聯性是傷情鑒定證據屬性的當然品格,是傷情鑒定進入訴訟的核心要素。因為隻有傷情鑒定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才會對證明案情有實際的意義。如果隻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傷害行為,并且傷情鑒定在輕傷以上,就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這種思維定式想當然地認為傷情鑒定與行為人的行為存在天然聯系,是對傷情鑒定關聯性的誤解。實際上,故意傷害案件中判斷傷情鑒定的關聯性要注意區分三種傷:第一種是攻擊傷,即在被害人攻擊他人的同時造成自己身體的損傷,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就是被害人用拳頭擊打被告人時造成的自己掌骨骨折,被害人往往說成是被告人造成的。第二種是自傷,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被害人故意損害自己身體,或授意他人損害自己身體,造成自身的損傷,司法實踐中自傷的目的一般是為了誣陷他人;二是被害人在案件現場因為摔倒、碰磕等原因而造成自己受傷的,或是被害人使用工具參與打鬥,在此過程中誤傷到自己。第三種是他傷,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被害人的傷情是其同夥誤傷的,而非被告人所為;二是被害人冒用他人的醫學影像片子。以上三種傷的傷情鑒定都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不存在關聯性,不能誤判為證明被害人損傷程度的證據。
另一方面,通過證據比對,審查傷情鑒定的客觀性。傷情鑒定雖然是故意傷害案件中的關鍵證據,但它并不具有必定采信的屬性,須經審查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傷情鑒定與其他證據共同形成了關于故意傷害的不可分割的證據體系。證據比對分析是查實證據的必有過程。脫離全案證據對傷情鑒定的生成各要素進行孤立審查,難以發現傷情鑒定存在的真實性問題。将傷情鑒定與案内其他證據聯系起來,綜合分析,比對審查,不僅是查實其他證據的過程,而且是查實傷情鑒定的過程。如何查實傷情鑒定,就是要對比傷情鑒定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能否形成印證關系。如果傷情鑒定與其他證據之間存在着矛盾且矛盾不能得到合理解釋,就要冷靜分析,認真甄别,确認是其他證據存在問題,還是傷情鑒定存在問題,最終解決傷情鑒定能否采信的問題。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通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新聞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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