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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于子債的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5 03:52:06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産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通說認為,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系,那麼民法上債的種類有哪些?債消滅的情形有哪些?主債與從債有什麼區别?

民法上債的種類有哪些?

民法典關于子債的規定(民法上債的種類有哪些)1

一、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根據債的發生原因分類)

1、法定之債包括: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

2、意定之債包括:合同之債和單方允諾(比如捐助行為)是意定之債,其他都是法定之債。

二、特定之債和種類物(根據标的物的性質分類)

1、種類(物)之債:指于債成立時以未加特定的種類物為給付标的物的債。

2、特定(物)之債:指于債成立時,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債。

特定物如果滅失,債務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為履行,即免除債務人繼續履行的義務。

三、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根據債權債務人是一個還是多個)

單一之債當事人權利義務比較明了,而多數人之債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比較複雜。

四、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分類的标準是根據各債務人對外部的關系)

1、連帶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并可在每個連帶債務人之間安排追償的數額。

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如果清償全部債務,則免除所有連帶債務人的責任。

清償債務的連帶債務人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追償。但連帶債務人内部是按份之債,如果沒有約定份額,推定為均額,所以在内部關系上,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沒有區别

(1)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連帶之債:

A、個人合夥債務。

【重點法條】:《民法通則》第35條: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财産承擔清償責任。

B、企業法人聯營債務。

【重點法條】:《民法通則》第52條: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财産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C、基于代理而産生的連帶之債。

【重點法條】:《民法通則》

第65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66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隻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67條: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D、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之債。

【重點法條】:《民法通則》第130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其他單行民事法律規定的連帶之債,如擔保法、票據法、公司法、海商法等。

(2)意定連帶之債

A、合同。如連帶保證合同。

B、單方法律行為。如基于遺贈而産生的受遺贈人之間連帶之債。

2、按份之債:按份之債中,任一債權人接受了其應受分額義務的履行或任一債務人履行了自己應負擔分額的義務後,與其他債權恩或債務人均不發生任何權利義務關系。

五、簡單和選擇之債(根據選擇權歸誰,分為選擇債務、選擇債權)

選擇之債如果沒有約定,推定為選擇債務

選擇權是形成權,可以使選擇之債變為簡單之債

擁有選擇權的一方如果懈怠行使,則自動轉為由對方行使

六、主債和從債(按債之間的關系)

從債效力取決與主債的效力,它随主債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債的終止而終止。

七、财物之債和勞務之債(根據債務的性質分類)

根據債務人的給付是提供财物還是提供勞務可作此分。一般認為,财務之債,當事人可請求強制執行,勞務之債,當事人不能請求強制執行。

債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關于子債的規定(民法上債的種類有哪些)2

一、清償: 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消滅。

二、抵銷:是指雙方互負同類給付債務,各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内相互消滅的法律行為。抵銷權為形成權,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

1、法定抵銷要件:

(1)必須是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給付種類、品質相同。

(3)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但有兩項例外:

A、在破産時債券人享有破産抵銷權,均無須屆清償期

B、主張抵銷的一方的債權到清償期對方被抵銷之債權沒到清償期的也可以主張抵銷

(4)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 例如基于人身損害賠償而發生的債權,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張抵銷。

注意:主張抵銷之一方的債權必須沒有過訴訟時效。對方的債權過訴訟時效仍然可以抵銷。

2、抵銷的方法:需要向債權人做抵銷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銷一方的同意為必要),抵銷權人主張抵銷應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該通知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3、抵銷的效力:雙方互互債務消滅,抵銷具有溯及力

三、提存:是指債務人在其債務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履行義務,債務人将該标的物交給有關部門予以保存而消滅債權債務的制度。

1、事由: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能夠未确定繼承人。

(4)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确定監護人。

(5)其他基于債權人的原因無法履行的情形。

2、标的:

(1)提存的标的,為債務人依約定應當交付的标的物。

(2)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保存為限。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标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3、效力:

(1)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

(2)标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标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債權人可以随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四、免除:是指債權人抛棄債權,從而消滅債的關系的單方行為。

五、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緻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混同原則上導緻債權消滅,兩種情況例外:

1、債權作為第三人的權利之标的;

2、票據債權在到期之前轉讓到債務人手中不消滅。

主債和從債有什麼區分?

民法典關于子債的規定(民法上債的種類有哪些)3

一、什麼是主債

主債是指在兩個并存的債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夠決定債的命運的債。能夠引起兩個債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規定,或者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

主債也是公民民事權利的一項重要内容。法律意義上所講的債和主債,含義廣泛,不能簡單地把它理解為欠錢。債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産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主債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主債由此可以簡單地表述為請求特定人實施特定行為的民事權利。

主債與所有權不同,它不是絕對的,主債人不能直接實現權利,而需要通過相關義務人履行債務才能實現。此外,所有權隻能因合法行為才能取得,而主債可由合法行為引起,也可由非法行為引起。主債與所有權共同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産權形式。所有權确認财産的歸屬,而主債體現财産的流轉過程,流轉的結果往往導緻所有權的轉移。

可見,民法關于所有權和主債的規定構成了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則。 債的分類方法很多。從産生的原因來分,除了人們傳統認識中因借貸、買賣、出租等因合同行為産生的債之外,還有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等。合法的主債是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全面地履行債務,否則,主債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職權,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并承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責任。

二、從債權是什麼

又稱“附随債權”,債權分類之一,與“主債權”相對。指互相關聯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中附加或從屬于另一者的債權,如相對于原本債權的利息債權等,特别是指為擔保主債的清償而設立的擔保債權。

從債的特征:

(1)從兩個債的關系而言,沒有主債不發生從債,反之,沒有從債也就無所謂主債。

(2)從債的産生或存在必須以主債的存在為前提,主債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從債當然不生效力。

(3)主債變更、轉移或消滅後,從債通常也要随之變更、轉移或消滅。

由于主債與從債是兩個單獨的債,但由于其具有牽連性,從債的效力依附于主債的效力。

 三、區分主債與從債有三層含義:

1、主債是從債發生的根據,或者說主債是從債得以發生的基礎關系,沒有主債,從債不可能發生。

2、主債的效力決定從債的效力,主債不成立從債也不成立,主債因瑕疵而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從債也随之失去效力。

3、當主債因清償等原因消滅時,從債也随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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