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辦、國辦《關于強化知識産權保護的意見》精神,為充分發揮訴訟禁令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識産權司法救濟的及時性和便利性,近日,蘇州中院在審理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國際知名品牌BURBERRY)訴被告某商貿(上海)公司、某服飾(上海)公司、彭某某、昆山某服裝店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過程中,根據原告申請,對被告方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即“行為禁令”),禁止被告方使用被訴侵權标識開展經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保全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本案中,蘇州中院之所以作出行為禁令,是基于以下幾方面考慮。
被訴商标存在侵權可能性
行為保全具有現實緊迫性
被訴BANEBERRY實體店鋪在過去一年内呈快速擴張态勢,曆經一年半時間已實際開設店鋪40餘家,數量直逼博柏利公司在全國的專賣門店。并且,被訴侵權地域範圍覆蓋上海、南京、杭州、蘇州、長沙、南昌等衆多一、二線城市,廣泛開設于各地大型商場或奧特萊斯中,與博柏利公司的銷售渠道亦高度重合,極易導緻混淆和誤認。此外,被訴侵權商品還通過越來越多的網絡渠道進行銷售。博柏利公司的相應市場份額被持續大量擠占,削弱其馳名商标的顯著性和識别性。基于被訴行為的侵權可能性及上述态勢,行為保全具有現實緊迫性。
采取保全措施明顯利大于弊從利益平衡性角度看,原告博柏利公司系國際知名品牌“BURBERRY”的權利人,該品牌曆經百年深耕培植,已經具備了較高的知名度,其權利狀态穩定,且部分商标長期處于為普通公衆廣為知曉的狀态。綜合被訴侵權行為的表征來看,其構成侵權可能性很大。保全行為對被告方可能造成的損害是可控的。如不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可能會對原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而且會引發消費者的大量混淆、誤認。
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衡量,被訴侵權産品系服裝,其作為一般消費品,消費者在購買時隻會施以一般注意力,如其構成侵權,則放任被訴侵權行為持續,不僅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誤購,還會牽涉大量第三方商場、電商平台等,耗費不必要的公共資源。從本案證據顯示,目前被訴侵權行為已經事實上引發大量消費者投訴。故而,責令被告方停止相關行為,有利于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和廣大消費者的權益。
原告依法提供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本案中,法院綜合考慮被訴行為被認定為侵權的可能性及被告方停止相關行為可能遭受的損失等因素,依法責令原告提供了相應擔保。同時明确,在本裁定執行過程中,如有證據證明被告方停止涉案行為造成更大損失的,法院将責令原告追加相應的擔保。
綜合以上考量,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申請,及時出具了行為保全裁定,責令各被告方立即停止使用被訴侵權商标标識并停止相關涉嫌不正當競争的宣傳用語。
近年來,基于知識産權侵權行為普遍具有隐蔽性、易擴散性以及損害後果常常無法用金錢予以事後彌補等特性,使得行為保全作為一項預防性和禁止性兼具的救濟方式,在知識産權領域得到越來越廣泛的适用。
本案中,蘇州中院兼顧了及時保護和穩妥保護的精神,做了大量的工作:通知當事人到庭聽取各方意見,在被告方不配合送達并提起管轄異議的情況下,法院兩次前往當事人所在地進行直接送達,以此充分保障被告方陳述意見的權利。在此基礎上,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法院從權利穩定性、侵權可能性、保全的必要性及現實緊迫性、保全行為對雙方權益可能造成的損害以及對公共利益的平衡性、原告是否足額提交擔保等方面進行了審慎審查。
目前,本案實體争議仍在審理中,蘇州中院将秉持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後續審理。
來源:蘇州中級法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