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Free On Board),也稱“船上交貨價”, 這個術語對于我們做外貿人來說是一個耳熟能詳的貿易術語了。
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内将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買方則須負擔自那時起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費用及風險。賣方須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無義務辦理進口清關,支付進口稅或辦理任何進口海關手續。
FOB風險費用劃分以貨物交到船上為屆。在FOB條件下,租船訂艙的義務由買方來履行,賣方并不難有效地控制相當于貨物的運輸提單。
一:FOB貿易術語被出口商廣泛運用的實際原因。
從維護我國出口商利益的角度探讨賣方使用FOB的使用風險,并對我國出口企業合理規避風險提出建議。
降低運費成本,規避運價風險
如今國際貨物運輸市場變化多段,運價頻繁大幅變動。石油價格不斷上漲嚴重增加了運費成本。國際燃油價格,海灣地區運輸風險,各國貨币價格和附加費問題都為國際貨物運輸帶來了巨大的不确定性風險。運費報價往往随行就市,導緻出口方難以核算運費成本和合同價格。因此出口方為了規避運價風險,防止附加費保險費損失,便于成本核算,往往主動選擇FOB條款。
2.境外貨代與買方的長期友好合作。
90年代後國外班輪公司和貨代企業紛紛進入中國市場開拓業務。國外班輪和貨代公司信譽度高,服務到位,價格低廉,國外進口商多願意指定貨代公司和班輪公司,并訂立FOB條款。
3. 大宗貨物出口,買方要求FOB出口
一般來說,交貨期偏長的大宗貨物貿易,買方偏好選擇FOB,貨量大有利于租船的一方與船方洽談價格。而交貨期長的情況下,運價可能會出現大幅度波動,買賣雙方均不願以含運費的貿易術語成交。因此多用FOB成交。
4. 無運費的成本價,争奪客戶資源
FOB價與其他貿易術語下的成交價格相比主要是成本價。由于CIF價格包含了保險費和運費,所以FOB價通常比CIF價低很多,具有競争優勢。而且,FOB術語下,買方掌握運輸主動,通過與船方的溝通協調降低運輸成本。為了在國際市場上增加競争力,吸引客戶,我國出口方也就多選擇以FOB成交以擴大出口。
5. 合同義務簡單,賣方出口有優勢。
在FOB條件下,賣方隻需在裝運期内将貨物暈倒裝運港并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即完成了交貨義務,風險與責任直接轉移給買方。對賣方來說風險和費用承擔相對比較小,合同義務也較為簡單。選用FOB比較有優勢。
二:FOB術語賣方的使用風險
交貨風險--船貨銜接風險。
FOB條件下由買方租船訂艙,賣方在裝船日期問題上的選擇餘地很小。賣方必須在指定的裝運期内将貨物裝船,但實際上裝運時間的主動權掌握在買方手裡。在此類情況下,船貨銜接的風險顯得尤為突出。賣方隻有在将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才履行完畢交貨義烏。如貨物裝船拖延時間較長,賣方風險相對增大。如果不能在規定的裝運期之内裝上船,賣方将無法取得提單進行交單議付。特别是當市場價格發生對買方不利的變化時,在船貨銜接問題上,賣方占據不利地位,最後很可能無法收回貨款。而且,貨損問題發生時,賣方獲得保險賠償方面也存在風險。
結彙單據風險
FOB貿易中為了保證貨物安全,一般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賣方提交的提單中,不記名指示的提單必須經托運人背書後才能轉讓。當提單托運人一欄填寫買方時,由于賣方并非提單上的托運人,在背書轉讓的過程中,會出現背書無效的後果。這樣的背書會遭到銀行的拒付。賣法雖控制着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然而貨物卻可能已被買方指定的收貨人取走,即使賣方起訴承運人無單放貨,也會被以無權起訴為由而駁回。原因就在于,賣方一旦以買方為托運人就喪失了貨物控制權。
3. 無單放貨風險
船方一旦無單放貨,賣方将遭遇巨大損失。承運人的無單放貨行為往往導緻正本提單持有者無法提貨,尤其是FOB合同中,當合同滞留在賣方手中,賣方往往錢貨錢貨兩空,損失慘重。而且買方有可能利用指定承運人權利與境外貨代相互勾結進行欺詐,賣方即使勝訴也很難獲得實際賠償,風險巨大。
錢貨兩空
4. 其他隐形風險。
除了以上風險之外,FOB條款還存在其他隐性風險。如單證傳遞風險,海關查驗退關風險,退稅單回收風險等。而且FOB條款大大增加了出口方的隐性支出。
案例1:
2015年4月,廣東一家家具出口公司(賣家)與韓國公司(買家)簽訂合同,貿易方式為FOB。
賣家備齊貨後依據買家指示向廣東貨代A訂艙,貨代A向賣家交付全套正本提單,提單簽發人為B公司。
賣家拿到提單後依據約定憑提單複印件向買家主張貨款,但直到貨到目的港也未見收貨人付款,于是,賣家繼續催促。後來,賣家得知貨物已被提走,買家不會再付款了。
提單在手,貨物怎麼會被提走?
這裡就涉及到了承運人無單放貨給了未持有提單的收貨方。
為此,廣東公司向負責承運貨物的貨運代理人發函,要求對其無單交貨給公司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并未得到對方的回應,無奈之下,該公司在廣東貿促會的支持下,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終于才成功追回貨款。
在FOB的交易中,因為運輸方的費用是由買家負責的,對于某些船公司來說,買方是“上帝”,他們隻顧及利益,很可能與買方合謀,坑害賣方利益。
案例2
某公司以FOB條件出口一批凍柿子。合約簽訂後接到買方來電,稱租船較為困難,委托我方代為租船,有關費用由買方負擔。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對方的要求。但時至裝運期我方在規定裝運港無法租到合适的船,且買方又不同意改變裝運港。因此,到裝運期滿時貨仍未裝船,買方因銷售季節即将結束便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貨合同為由撤銷合同。那我方該如何處理呢?
我方應拒絕買方撤銷合同的無理要求。按FOB條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規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賣方可以接受買方的委托代為租船訂艙,但賣方不承擔租不到船的責任。就本例來說,因為賣方代為租船未租到,買方又不同意改變裝運港,因此,賣方不承擔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誤裝運的責任,買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銷合同。
案例3,
買賣雙方以FOB的條款簽訂一小麥種子合同,合同規定,種子發芽率必須在90%以上。賣方檢驗種子發芽率達到客戶要求後,便裝運了大貨。買方收到大貨後,檢驗結果小麥發芽率不到60%,沒有達到合同中要求的發芽率。買方便提出退貨,并要求索賠。賣方認為貨裝到船上時質量沒有問題,FOB條款下,隻要貨裝上了船舶,風險便從賣方轉移給了買方。買方拒絕承擔責任。然後争議到法院仲裁,法院最後支持買方,原因是發現種子外包裝上有蟲卵,在運輸過程中,蟲子把種子咬壞了,造成小麥種子的發芽率降低了,包裝上的問題是賣方承擔的責任,所以法院裁定賣方要接受退貨,并付給買方一筆賠償費用。
企業在對外貿易時FOB貿易條款操作起來雖然簡單,但内在風險也是比較大的,在實際貿易中要謹慎使用操作。首先要重視資信調查,選擇資信好的交易對象。同時,選擇可靠的、實力較強的船公司運載貨物,并對整個物流過程加以監控。也可以向簽發提單的國内貨運代理公司要求出具保函,以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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