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都記得,今年3月5日,工信部公布了媒體曝光的山東河南兩省“攜号轉網”違規問題人員的處理意見,一次性處理了28名相關責任人。
對人的處理,算是比較重的;但對企業主體的處理是通報批評,顯得就有點輕了。
有人就問了,攜号轉網這麼大的事,除了處理責任人,難道對公司就不能采取更嚴厲的措施嗎?當然不是!
攜号轉網的監管工作,主要的法規依據是《攜号轉網服務管理規定》,這個規定本身沒有罰則。但是第十四條指出:違反本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因攜号轉網是去年才開通的服務,《電信條例》自然沒有直接相關的條款。從實際來看,用戶攜入一般運營商都是舉雙手贊成的,容易出現問題的是用戶攜出,通過各種各樣的方法妨礙、阻止、拖延用戶攜轉到其他運營商。
對照《電信條例》發現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電信用戶選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電信服務。
違反這一條,對應的罰則為《電信條例》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進行不正當競争的,由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拒絕、阻止、妨礙、拖延用戶轉出到别的運營商,不僅侵犯了用戶的正當權利,從市場競争的角度也是在進行不正當競争。
所以,從法理上看,對攜轉違規問題的處罰套用《電信條例》第七十一條是合适的。
我國攜号轉網全面實行之前,進行過多年的試點,《攜号轉網服務管理規定》沒有發布之前,相關的監管依據是《移動電話用戶号碼攜帶試驗管理辦法》,這個《辦法》當時就有詳細的罰則。
《辦法》的第十二條規定,攜出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絕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号碼攜帶。《辦法》第二十一條同時規定,電信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現已七十一條)進行處理。
備注:2014年電信條例修改,删除了第二十四條後,原電信條例的第七十二條是現在電信條例的第七十一條。
湖北省是試點城市,2014年,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就曾對某移動公司因為無故拒絕、阻止用戶辦理攜号轉網業務開出了罰款60萬元高額罰單,依據的就是上面的辦法。
這也是迄今為止,全國關于攜号轉網業務的違規現象做出的額度最高的行政處罰,但是根據法律規定,還是沒有到頂格處罰的程度。
因此,攜号轉網的違規行為一旦被立案查實,那麼後果是很嚴重的,單從罰款金額來看,頂格就可達到100萬元。當然,企業被處罰了,相關的責任人還能有“好果子”嗎?
關于對運營商的處理,你該知道這些事
溫馨提醒:馬上要開“兩會”了,攜号轉網相關工作要重點抓好。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