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河北省人社廳發布《關于調整河北省最低工資标準的通知》。通知稱,2019年11月1日起,河北省調整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标準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标準。
通知明确,本次調整的月最低工資标準四檔分别為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标準分别為19元、18元、17元、16元(各地區執行的具體标準見附表)。
本次調整适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内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參照執行。
通知稱,小時最低工資标準适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标準适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應發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下列各項不作為最低工資标準的組成部分: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附件
河北省最低工資标準及實行地區一覽表 單位:元
(責任編輯: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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