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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退還的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22:21:14

扣押物品退還的規定(是否必須将強制扣押的物品返還給當事人)1

扣押物品退還的規定(是否必須将強制扣押的物品返還給當事人)2

對強制扣押的物品,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内不配合處理,不提供又難以調查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的,扣押時間已滿,是否必須要将扣押的物品返還當事人?該案件如何進行?

一、問題解答:

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内不配合處理,不提供又難以調查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的案件,應當屬于情況複雜的案件。這時首先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延長扣押時間。

所延長的扣押時間屆滿後,需要根據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及時處理,沒收、銷毀或返還扣押物,否則會産生行政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違法情況。

二、專家建議:

扣押期間已滿,執法人員應當将扣押解除,把扣押的物品返還給當事人。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執法中,若遇到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内不配合處理,不提供又難以調查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時,應當屬于情況複雜的案件,可以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的延長扣押時間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規定辦理。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産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對該法條的解讀是:原則上法律沒有授予其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隻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三、注意事項:

行政機關查封,扣押的對象不得是與違法行為無關的,不得是公民個人及其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是已經被其他國家機關查封的

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經機關負責人批準後,一般期限延長為三十日,即查封、扣押的最長期限為六十日。


*内容參考:《南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執法引導45問》;圖片來源于網絡。若有侵權,請及時聯系我們處理,未經授權,謝絕轉載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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