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資料圖) 記者陳憂子、曹景榮 攝
“差級”電梯維保企業退出市場竟隻能靠主動
就算信用等級被評為差級,你又能奈我何?每月中旬,由廣州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主辦的全市電梯維保企業信用等級結果都會對外發布。然而,記者發現,該評分結果和市民的直觀感受并不一緻,甚至有被多次投訴、發生過沖頂直落事故的電梯維保企業被評為“優級”。
由于沒有相應的行政法規強制要求其退出,“差級”維保企業仍在運營,“退出隻能靠企業主動”。在此前召開的市政協會議上,多位政協委員聯名建議應有法律法規強制全市電梯“上保險”。
文/廣州日報記者杜萌
“咦,我們小區的電梯維保企業竟然被評為了‘優級’。”近日,濱江西的市民劉先生向記者爆料稱,他所居住的小區的電梯在去年下半年發生過多次沖頂或卡門的事故。在業主多次投訴的情況下,該電梯維保企業竟然還被評為了“優級”。無獨有偶,在荔灣區花地灣某小區居住的陳先生也向記者爆料,稱自己小區内新近裝上的電梯出現墜落現象,自己被困在電梯轎廂内3個小時,才有維保人員前來救援。當他查詢該公司的信用評級時,竟然也是“優級”。
記者近日走訪發現,不少業主對自家小區聘請了哪家電梯公司維保仍蒙查查。“我并沒有留意過具體是哪家公司在維保電梯,隻知道有故障就打物業電話,他們會協調。”質監人士提醒,目前廣州市内每台電梯均按照質監局規定張貼了《特種設備安全标簽》,市民可以了解自己所乘坐電梯由哪家公司維保。
為什麼市民的直觀感受和協會評定的信用等級不一緻?記者了解到,此評定的依據是《廣州市電梯維保企業信用檔案分級管理試行辦法》。其中,電梯維保單位信用評分範圍為0~100分,按100~85,84~75,74~61,60~0分為優、良、中、差四級,初始分值為80分。以初始分值為基礎分、過去12個月為一個評分周期進行統計、評分,每月公布1次評分結果。
在扣分細則中,記者發現,扣分項目的依據多為被質監部門通報、在電梯監督抽查或執法檢查中被發現問題、違反相關法規被行政處罰等。
例如,在電梯監督抽查、定期檢驗、執法檢查等活動中發現有短接行為的,每宗扣20分。而對于市民直觀感受的舉報、投訴或媒體曝光,經查屬實或确屬維保質量問題的,每宗扣3分。
并無明确法規強制其退出
記者梳理2015年全年數據得知,自去年4月以來,被評為“差”級的維保企業一直居高不下,在80~100家之間波動,占到所有參評企業的近一半。其中,珠海巨人電梯有限公司、珠海市威樂斯電梯有限公司、愛默生電梯有限公司、廣東新菱電梯有限公司、廣州恒勵電梯有限公司等“差”級企業更是多次得分倒數。記者查詢扣分明細發現,甚至有公司僅得30分。
為何被評為“差”的維保公司可以繼續維保電梯?是否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強制其退出?“電梯維保作為一種市場行為,暫時沒有明确的法規來強制其退出。此次公開其信用評級,也是想交由市場來淘汰服務不佳的企業。”電梯行業内部維保人士表示。怎樣把“差”的維保單位清除出去?該人士表示希望媒體增加曝光度,“業主也可要求物業單位約談或更換維保企業”。此外,廣州市質監局也對廣州在用電梯進行監督抽查,對存在嚴重安全隐患的電梯維護安裝單位進行曝光和罰款處罰。
記者了解到,2013年,廣州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曾首次公布電梯維護保養指導價,10層以下電梯的指導價不低于455元。但就記者調查得知,目前市面上仍有兩三百元一個月的維保價格。怎樣肅清電梯維保市場,仍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四位委員聯名建議強制電梯“上保險”
廣州市政協委員蔡武、黎東航、賴峰、鄭廣台告訴記者,今年市政協會議期間,他們聯名提交了“給我市電梯上保險”的提案。提案中建議政府完善相關法規,強制規定電梯使用方或維保方購買電梯責任險。
為了減少電梯事故,加強電梯管理,政府相關部門做了大量有益工作,譬如:鼓勵電梯加強維保;完善維保人員的技術培訓等都達到了不錯的效果。但這些還不夠,還需要有新的辦法、新的措施。“我們經過調研認為,減少電梯事故,減少各方互相推卸責任,保證第三方安全的另一項有力的措施,那就是‘強制給電梯上保險’。”四位委員表示。
目前,電梯責任保險有兩種:第一種是由維保方統一打包購買的針對設備方面的責任險;第二種是由使用人或業主方購買的針對使用方面的責任險。按照《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隻是鼓勵購買,購買保險的随意性比較大。
具體建議:(1)完善相關法規,強制規定購買電梯責任險(明确:設備方面責任險由維保單位購買,使用方面責任險由使用人或業主方購買)。并張貼在電梯轎廂内,讓群衆監督。(2)加大宣傳,讓廣大乘客、業主方、使用人、維保方等都認識到購買電梯責任險的好處,自覺愛護電梯,科學保養,正确使用。(3)鼓勵保險公司創新,推出多樣、多品種的電梯責任險,對症下藥,能按需求方便他人選擇。
購買電梯責任險的好處在于,一旦乘客在電梯内發生意外,第一時間,由保險公司墊資,保證了第三方安全,傷者能得到及時的醫治。并且,規範了電梯的使用年限,安全系數的标準;規範了業主方、使用人、維保方、乘客之間的職責與行為;相關各方互相扯皮、互相推卸責任的事件也将大為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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