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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0 17:22:18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土壤被譽為生命之基、萬物之母,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工農業生産不可或缺的寶貴資源為了更好引領、規範、推動和保障全省土壤生态環境,《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8月23日上午,江蘇省生态環境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條例》進行解讀,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9月起正式實施)1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

土壤被譽為生命之基、萬物之母,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工農業生産不可或缺的寶貴資源。為了更好引領、規範、推動和保障全省土壤生态環境,《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8月23日上午,江蘇省生态環境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條例》進行解讀。

“穩土”是總基調,江蘇織密環保法制網

江蘇國土大緻分為“一山二水七分田”,耕地面積6894.2萬畝,糧食産量全國第七,人口密度各省區之首,在有限的土地資源上創造了占全國10.1%的 GDP,養活了全國5.8%的人口。但總體上看,江蘇省土地開發強度大,單位國土面積工業負荷高,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大,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是一項重要而緊迫的政治任務。

近年來,江蘇堅持把淨土保衛戰作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内容,土壤污染防治取得積極進展。2021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95.25%,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100%。

會上,江蘇省生态環境廳土壤生态環境處處長王惠中介紹,“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總的基調是“穩土”,就是要保持土壤環境質量總體穩定;總的目标是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穩定達到93%以上,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條例》的出台是深入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要舉措。省人大環資城建委環資處處長王諾介紹,《條例》共6章80條,以保障農産品安全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既有空間的宏觀布局,又有微觀的技術指導,從全過程、全方位、全鍊條有效有力防控土壤污染風險。

“體系嚴密周全、專業性較強和地方特色鮮明是《條例》的三個基本特點,《條例》注重提煉江蘇的成功實踐經驗,在不少方面都有創新。”王諾介紹,從約束對象看,《條例》既規定了政府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職責,又細化了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等土壤污染防治責任。從規範領域看,打通地上與地下、工業與生活、城市與農村,對各類可能産生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提出具體的污染防治要求。

讓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土壤安全關系千家萬戶的“米袋子”“菜籃子”和“水缸子”,與水、大氣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累積性,存在的環境風險容易被忽視。

“當前我省還存在部分農用地管控不嚴,個别地區污染地塊違法違規開發等情況,《條例》的出台是依法保障農産品和人居環境安全的必然途徑。”王諾介紹,《條例》針對農用地和建設用地領域的突出問題,強化土壤保護和綜合治理措施,補足土壤生态環境短闆,有效保障農産品安全和人居環境安全。

為了保障人民群衆“吃得放心”,《條例》強化分類管理。對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耕地精準施策,加大優先保護類耕地保護力度和嚴格管控類耕地管控力度。強化新增耕批準入管理,落實複墾耕地監管責任,開墾耕地實施主體将開墾方案提前報農業農村部門,部門調查後實施分類管理,未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不得開墾為耕地。同時規定曾用于生産、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工礦用地不得複星為食用農産品耕地,切實保障農産品安全。

在保障人民群衆“住得安心”方面,《條例》嚴格用地準入。《條例》明确了12個土壤污染防治重點行業中的污染嚴重地塊不宜規劃為居民區、學校、醫院等敏感用地,可以用于拓展生态空間。強調環評階段要關注項目用地本身土壤環境質量是否滿足用地需求,避免将居民區等敏感目标布局在污染地共上。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複名錄的地塊,不得辦理相關用地審批手續。開發商應當在房産銷售時公開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和治理修複信息,充分保障公衆知情權。

預防 監管,守好一方淨土

土壤污染問題與大氣、水污染問題同樣受到全社會關注。從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來看,江蘇的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總體較好,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不容樂觀。

“我省重點行業企業數量多,化工、重金屬等關閉搬遷騰退地塊數量多,因此,土壤污染防治任務艱巨。”《條例》的出台有利于全面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監管能力:一方面,要強化預防保護機制,監管好在産企業,有效防範新增污染;另一方面,要全力防控化工等搬遷騰退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逐步消化存量污染。

源頭防控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環節。為了嚴控新增污染,《條例》突出源頭預防,突出工業、兼顧農業,拓展源頭防控的領域,強化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管理、化工企業拆除活動監管和農業投入品使用監管,明确廢舊電器回收拆解等再生企業以及加油站、填埋場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首次将施工工地使用塑料防塵網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入法。提出新建企業可以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留存土樣,引導企業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土壤、自證清白、厘清責任。

針對已經被污染的地塊,《條例》提出要強化修複監管,嚴防二次污染,規範了土壤修複工程的立項程序,明确了修複過程的廢水排放去向,解決了基層普遍反映的修複工程立項難、招标難、廢水排放難的問題。此外,《條例》還鼓勵風險管控、修複活動在原址進行,嚴格限制采用開挖面積大、基坑深度深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修複方式。污染地塊修複後再開發利用的,建設施工方案要與前期修複方式做好銜接,防止不當施工破壞修複成效,造成土壤污染轉移。

來源:中國江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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