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上海的伍女士因為銀行審批房貸延誤,被賣家告上法庭。二審法院最終判決伍女士敗訴,她不僅要退出房子,還要支付違約金、房屋整修費等總計 497.32 萬元。
那麼案件二審後是否已成定局了?是否還能翻盤?
今天給大家介紹一下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的再審制度(審判監督程序)。
一、什麼是再審?
先科普一下我國的二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審理。
再審程序,則是指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具有法律規定的再審事由時,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原審案件再次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種特别救濟程序。
簡單來說,再審就是在一審、二審後,再增加一種救濟渠道。申請再審後,理論上有可能推翻一審或二審的判決結果,從而實現案件翻盤。
二、申請再審的條件?
如上所述,由于再審的作用、影響非常大,因此顯然不可能适用于所有案件。否則兩審終審制就會成為三審終審制。
那麼申請再審的條件是什麼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上述申請再審的情形,基本上可以分為程序錯誤、實體錯誤、新證據、徇私舞弊四種情形。
申請再審後,由人民法院審查(必要時聽證)後,裁定再審或者裁定駁回申請。
裁定再審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裁定是否撤銷判決并發回重審、改判或駁回申請。
三、申請再審是否阻卻執行?
如上文所述,由于申請再審後,不一定會被法院裁定再審,所以僅僅是申請再審,并不能導緻執行中止。但如果裁定再審的,則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四、裁定再審的成功率?
據相關人士統計,裁定再審的成功率十分低,約為5%左右。這是因為二審終審制畢竟是主流,僅有極少數的案件需要被糾正。
五、對律師實務的啟示
由于裁定再審的難度極高,因此代理人在代理案件時應重視一審、二審的庭審過程,避免過分寄希望于申請再審。
如果真的要申請再審并裁定再審的,應主要在程序錯誤上發力。本人經曆的再審成功的案件,多數是程序錯誤才得到支持的。
#上海“最慘購房人”發聲: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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