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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損失統籌理賠案例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9-09 07:00:29

機動車損失統籌理賠案例?來源:金融時報始于2020年的車險綜合改革已經進入兩周年倒計時今年上半年,車險保費增速持續回暖,車險利潤空間有所優化,但市場仍然“暗流湧動”,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機動車損失統籌理賠案例?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機動車損失統籌理賠案例(車輛統籌保險部分車主打擦邊球深陷理賠糾紛)1

機動車損失統籌理賠案例

來源:金融時報

始于2020年的車險綜合改革已經進入兩周年倒計時。今年上半年,車險保費增速持續回暖,車險利潤空間有所優化,但市場仍然“暗流湧動”。

近日,多地法院披露有關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以下簡稱“車輛統籌”)的糾紛案,将“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合同”判定為無效合同,并指出相關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肇事者承擔。據了解,此類糾紛案件增多的原因在于,部分車主誤以為其所購買的“車輛統籌單”就是商業車險。一旦事故發生後,出單機構卻拒賠或惜賠,導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損失最終由車主買單。

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的業内專家認為,車輛統籌運營機構缺少精算技術,不能準确地确定費率水平,也不能科學地提取責任準備金,無法保證其有持續的、充足的賠償能力。由于沒有專業監管機構與法律約束,車輛統籌運營不透明。

車輛統籌“迷局”給消費者敲響了警鐘,要使自身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車主應選擇合法的保險機構投保商業車險。同時,保險業也應提升對營運車輛的風險管理能力。

車輛統籌糾紛案增多

從多地法院近日披露的案件可以看出,案件争議點集中在提供車輛統籌服務的公司理賠能力不足以及其不能直接向被侵權人承擔賠付責任。

例如,肥東縣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則案例顯示,2021年7月,張某駕駛中型貨車沿滬霍線(國道312)由東向西行駛時,與橫過道路的陳某所騎的三輪車發生碰撞,緻三輪車上人員胡某受傷并構成十級傷殘、車輛受損。胡某要求張某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和購買機動車安全統籌的汽車服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本以為事故損失可由交強險與車輛統籌覆蓋,但不料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他在汽車服務公司購買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安全統籌并非商業保險,不适用于保險法。且汽車服務公司并非監管部門批準成立的保險公司,其開展的機動車安全統籌在法律上有别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活動,故應由張某按照6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無獨有偶,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例相似訴訟判決案顯示,某汽車服務公司因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不具備保險業務經營資質,該公司開展車輛統籌業務系變相開展保險業務的行為,故案涉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應為無效合同。這導緻事故貨車車主承擔相應賠償,其所在的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使衆多車主蒙受損失的車輛統籌究竟是什麼?

車輛統籌和“集體互助金”的理念比較相似,指通過向車主集資的方式,要求車主繳納相應的統籌費,形成一定規模的統籌資金,用于為參與統籌的大型、重型貨車等車輛提供保障。其本質屬于交通運輸行業内部的行業互助。

《金融時報》記者向業内人士了解到,一些車主在向運輸公司辦理挂靠手續時,不僅要繳納一定的費用,還會被要求購買“車輛統籌單”。而這些車主通常認為這就是商業車險,并且價格更劃算,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裸奔”上路。

一位地方法院法官直言,“部分汽車服務公司在銷售産品時,其業務流程、出具的車輛統籌單與商業保險單高度一緻,并未明确告知車主統籌互助的性質,甚至模糊車輛統籌與保險的區别。很多車主根本不清楚二者的區别,直至出了事故後無法理賠才發現自己購買的是‘高仿保險’”。

戴着“保險”面具風險多

事實上,發展車輛統籌業務并非完全無據可循。車輛安全統籌服務最早源于大型運輸集團為提升公司内部車輛保障水平而設立。2012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中提出,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在此政策背景下,車輛統籌服務相關産業快速發展。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年底,全國有超過580家車輛安全統籌機構。今年上半年,我國又新增兩百多家車輛安全統籌公司(含分公司)。

但由于沒有形成有效的監管,相關業務不僅引發法律糾紛案件增多,一些地區的保險行業協會也陸續接到消費者投訴【進入黑貓投訴】。投訴内容包括車主在一些名為XX交通服務有限公司、XX交通運輸有限公司、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XX科技有限公司等機構購買了“車輛統籌單”,發生交通事故後卻無法得到理賠。

今年4月,銀保監會發布的《關于理性投保五注意的風險提示》明确,以“××互助”“××聯盟”“××統籌”等為名的非保險機構推出的互助活動,不是保險或互助保險,不要與商業保險混淆。

車輛統籌不等同于保險産品已是行業共識,其不容忽視的風險也引起山東、甘肅、湖南等地的保險行業協會接連向消費者發布風險提示。總體來看,車輛統籌潛存風險涉及以下幾方面。

首先,消費者合法利益缺乏有效保障。“車輛統籌單”的出單方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當公司出現撤銷、破産等重大危機時,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必須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用于在保險公司被撤銷、被宣告破産以及在保險業面臨重大危機情形下,向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等提供救濟。

其次,消費者一旦出現交通事故賠償糾紛,隻能通過訴訟解決,如果對方不能履行合同,可能無法得到賠償。保險公司經營的機動車輛保險,保險法律法規對其理賠程序、理賠标準和理賠時效均有規定,發生理賠糾紛時還有投訴調解等多種糾紛解決機制。

最後,保險業建立了機動車輛保險信息共享平台,在保險公司連續投保的車輛根據曆史出險情況,能夠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優惠。購買“車輛統籌單”的車輛,以後再購買機動車輛保險時,無法享受連續投保及無賠款優惠。

針對車輛統籌,江蘇監管局指出,将在日常監管中注重組織轄内保險機構開展法治宣傳、風險提示工作,提升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并持續鞏固深化車險綜合改革成果,增強車險有效供給。

車輛統籌業務自身也須規範發展。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一是應将車輛統籌明确定位為非營利性風險保障互助。二是要采取事後損失分攤的方式,禁止預收費用。三是應明确監管機構和基本的監管要求。但這隻能是特定時期的階段性制度安排,車輛統籌的最終出路還是車輛保險。

提升營運車風險管理能力

深究車輛統籌業務激增背後的原因,是近年來營運車輛面臨的投保難題。保險公司設“門檻”、保費無故上漲、以系統升級無法購買或公司相關業務額度有限等理由拒保……提起給營運車上保險,大多數司機都有道不完的苦水。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王先生有一家小公司主營運輸業務。去年10月,他購買了一輛冷藏貨車,先後找過多家保險公司給車輛投保,但均因冷藏貨車屬于高風險車型而遭拒。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任先生身上。他有一輛重型自卸貨車,今年9月份保險到期,前不久找了多家保險公司,但均被告知“不給這種貨車承保”。

“保險公司拒保高風險營運車輛的主要原因在于改革之後車險的利潤空間被壓縮,保險公司擔心會因高賠付率而出現虧損,這導緻不少營運車輛紛紛轉向各類統籌互助公司。”李文中表示。

據相關人士透露,在商用車輛風控體系中,多數大貨車被評為E類車,保險公司基本不願承保。C類和D類車也多遭保險公司拒絕,甚至連交強險都拒保。有車主反映,不承保交強險還能投訴保險公司,而不承保商業車險就投訴無門了。

對于營運車輛投保難問題,銀保監會财險部此前向各财險公司下發了《關于切實做好營運車輛保險承保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财險公司積極主動為營運車輛提供保險服務,全面排查整改營運車輛保險承保限制政策,堅決杜絕以任何形式拒保或拖延承保交強險行為。

“要使保險公司願意承保高風險的營運車輛,那就要讓保險公司經營此類業務有利可圖。也就是說,車險綜合改革持續推進過程中要進一步細化行業純風險費率測算,使測算的行業純風險能夠真實反映各類營運類車輛的實際風險狀況;另外,要進一步擴大保險公司自主定價系數的浮動範圍。”李文中說。

今年以來,公路運輸從業者的風險保障問題引起了各界的高度重視。4月,銀保監會印發《關于金融支持貨運物流保通保暢工作的通知》,鼓勵保險公司針對貨車司機、快遞員等特殊崗位工作人群特點,開發意外傷害保險等産品。積極發展貨物運輸保險、道路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等财險業務。

李文中對此表示,當前我國長途貨運車輛風險大的重要原因是超載和疲勞駕駛,在國家力促物流保通保暢大環境下使物流更通暢,有效降低車輛運輸費用成本和減少在途時間對于緩解超載和疲勞駕駛會有一定作用。這有利于降低長途貨運車輛的風險,提高保險公司的承保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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