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通解通讀》
魯躍晗
密雲法院太師屯法庭
審判員 一級法官
小區業主是否有權将房屋内開門改成外開門?私自改門是否構成對鄰居的妨害?相鄰關系糾紛處理的原則是什麼?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受到影響的問題如何解決?
近日,北京電視台科教頻道《民法典通解通讀》欄目特别邀請了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法官魯躍晗、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苗鳴宇,結合真實案例,深度解讀《民法典》物權編中關于相鄰關系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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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袁某在某小區購置了一套新房,因房屋防盜門朝内開,占用室内空間,裝修時便自行把原本的内開門改成了外開門。隔壁業主劉某在搬進自家房屋後發現,袁某改好後的外開門在打開時正好擋住自家的房門,給自己和家人造成了極大的不便。經報小區物業公司後,小區物業向袁某發出了書面整改通知書,但袁某遲遲未能改回。後劉某與袁某多次協商,均未果,劉某遂将其訴至法院,請求排除妨害。
經現場勘查發現,袁某房屋與劉某房屋屬于直角相鄰的戶型。袁某在裝修房屋時,未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将原安裝的内開入戶門改為了外開門。袁某家和劉某家之間的過道和門差不多寬,房門開啟時整個通道幾乎會被占滿,剛好阻礙了劉某出行的通道。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被告袁某将其房屋内開防盜門改裝為向通道外開方式,占用了公共通道部分空間,影響了原告劉某通行,增加了風險隐患,應當将其向通道外開的防盜門還原向房内開,恢複原狀。後經法院組織調解,袁某與劉某達成調解協議,由袁某在六個月内将防盜門開門方向由外開門改為内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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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不動産的所有權人對自己所有的不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作為不動産的相鄰各方,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相鄰各方應正确處理公共通道通行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本案中袁某違反物業管理規約以及建築設計相關規範,未經允許自行将房屋入戶門由内開改為外開,占用了公共通道且使用過程中妨礙鄰居的正常通行,其該種行為顯然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侵權責任。
日常生活中,樓道等公共通道被部分業主以私自改裝防盜門、堆放雜物等方式占用的情況時有發生。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其他業主可選擇依法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僅包括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還包括行使該權利時不得侵犯其他業主對建築物共有部分享有的權益。袁某雖對自身房屋享有所有權,但通道屬于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部分,屬于原房屋設計中保障業主出行、逃生的重要構築,其對房屋進行裝修之時,不得占用、侵占通道,亦不得私自改變入戶門的開門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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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複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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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我答
問:經常可能碰到的相鄰關系糾紛有哪些?
答: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主要針對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之間規定了諸多相鄰關系,具體包括,相鄰通行糾紛。相鄰用水、排水糾紛,即指不動産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不動産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動産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産的安全,等等。
問:鄰居房屋翻建後影響自己采光,能否要求其賠償?
答:《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明确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标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關系是在斟酌、平衡相鄰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後,對各方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一種限制。基于相鄰關系制度的固有功能,相鄰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之間必須負有一定程度的容忍義務。隻有在妨害超出必要的容忍限度,受害人的排除妨害等訴求才能得到支持。容忍限度應以行為是否違反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為标準。對影響采光能否主張賠償,需要結合現場勘察、專業機構鑒定等情況,對照相關标準進行綜合判定。
問:什麼是相鄰關系中的容忍義務?
答:容忍義務,是指在某一特定法律關系中,利害關系人本有權利對相對方的行為提出反對或者其他要求,但受制于法律、道德等多方約束,有義務不提出反對或者其他要求。為了維護社會的安甯,法律上常常要求人們容忍來自于他人的輕微損害或不要求承擔輕微損害的法律後果。對輕微損害的容忍,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序良俗,也是為了對司法資源的優化利用。當然,這種對利害關系人一方合法權益的輕微損害應當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如果相鄰關系中一方的行為明顯超出了容忍義務的合理忍受範圍,相鄰關系中權利相對人一方便沒有義務繼續容忍,另一方對其超出必要限度的行為應當承擔包括補償義務在内的相應的法律責任。
供稿:密雲法院
視頻來源:BRTV民法典通解通讀
編輯:高嵩 姚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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