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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造謠案例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24 03:24:51

藝術創作該如何最大程度尊重“原型”的個人權利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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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電影《手機》到《親愛的》再到《我不是藥神》,由真人改編的熱播影視作品遭到原型人物控訴的案例屢見不鮮。最近,頻頻登上熱搜的法制題材電視劇《底線》也加入了被指侵權的行列。

《底線》引發的争議并不鮮見。這些原型人物,大多認為影視劇的虛構情節對其造成了诽謗或侮辱,從而損害其名譽權。《底線》再次引發的争議還包括,即便并未違法,真人改編影視劇該如何最大程度地尊重“原型”的感受?

自9月19日首播後,《底線》收視率持續領跑。其官方宣傳稱,該劇在拍攝的各個階段都始終将“求真、求實、求精”作為創作的基本原則和堅守準則。

這也正是《底線》引發熱議的重要原因,其多處劇情以近年來廣受關注的真實案件為原型,如中國留日學生江歌案(下稱“江歌案”),于歡刺死辱母者案,吳謝宇弑母案,長沙女用戶因貨拉拉司機“偏航”而跳車身亡案(下稱“貨拉拉案”)等。貼近現實的劇情,在吸引熱度的同時,也引發了部分原型的不滿。

國慶假期第一天,“貨拉拉案”車主周陽春發布的《貨拉拉案當事人對<底線>“幫你拉案”的聲明》引發關注。周陽春在聲明中表示,電視劇加入了很多與事實情況不符的虛構情節,要求《底線》立即停播、修改“幫你拉案”相關部分,并保留追究《底線》劇組侵害其和家人名譽權的法律責任。

10月11日,周陽春告訴财經E法,截至目前,《底線》方面并未聯系他和律師。

一位不願具名,且多次處理類似案例的業内人士對财經E法指出,這類案例最終走到訴訟階段的非常少。所以,下一步,需觀察周陽春一方是否起訴,以及法院是否會立案。

财經E法通過接近《底線》劇組的多位人士,試圖就“原型人物”的争議問題獲得劇組方置評,同時通過微博聯系《底線》劇組,但截至發稿未獲反饋。

01 争議一:虛構情節是否侵犯“原型”名譽權?

《底線》共有40個案件,以“大案套小案”的形式呈現。其中,最主要的質疑來自貨拉拉案的原型人物,他認為電視劇中的虛構情節侵犯了自己和身邊人的名譽權。

10月1日,貨拉拉案車主周陽春在公開聲明中稱,近日大量網友聯系他和家人,稱電視劇《底線》“幫你拉案”,改編自他的案子“貨拉拉案”,認為此改編對他和他的家人,以及辯護律師,存在惡意貶低。周陽春對财經E法稱,劇情“把我演成十惡不赦的壞人,把我老婆演成帶兩個女兒強行賄賂法官的胡攪蠻纏婦女。”

經典造謠案例(如何容忍底線誇張虛構真人案例)1

貨拉拉司機認為改編偏離事實

周陽春在聲明中稱,他發現電視劇加入很多與事實情況不符的虛構情節。周陽春認為,這些編造的情節,影響到案件的正确定性。“并嚴重侵害我、家人和辯護律師的名譽權。”

周陽春辯護團隊律師之一徐昕援引《民法典》第1027條有關名譽權的規定認為,影視劇原型人物享有人身權利,當名譽權受到侵犯時,可以就此向影視作品的制作方主張權利。

徐昕說,此前貨拉拉案的網上輿論,一大半是支持周陽春的,認為隻是意外事件,他是無罪的。但經過《底線》的改編,劇中司機富大龍被塑造為罪有應得的犯罪分子,甚至富大龍的家屬還要對法官跪謝。 “這種不尊重案件事實、涉嫌貶損當事人人格的改編,是不妥當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周陽春的訴求,有道理嗎?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周俊武代理過多起涉及影視娛樂的名譽權糾紛案件。他認為,影視劇改編,一般不會構成對當事人名譽權侵犯。“因為觀衆會區分影視作品和真實人物,所以此舉并不會對當事人構成社會評價的降低。”

周俊武對财經E法表示,“貨拉拉案”的當事司機周陽春混淆了事實本身和藝術虛構作品的區别。影視作品的改編中,往往以真實案件作為基礎,并做一定的藝術加工,如果不做加工,就是紀錄片而不是影視劇。在虛構作品中,劇組和編劇有獨立表達個人觀點的權利。

周俊武強調稱,“名譽權”與“名譽感”不同,侵犯前者的結果是當事人社會評價的降低,但傷害後者的表現是一種個人的情感感受受到傷害,不構成具體的法律責任。

“當事人覺得,影視作品中的人物跟他在某種程度上有重合,形象的塑造(方式)讓他有不好的感受。”周俊武解釋:“實際上是他的‘名譽感’受到了傷害,但不一定構成‘名譽權’的侵權。”

在對公開案件和相關司法判決進行統計後,周俊武發現,以真人真事為原型改編的影視劇案件中,多是涉及名譽權或隐私權糾紛;但涉及名譽權的案例中,大約有超過一半,法院都駁回了原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認為不構成侵犯名譽權。具體來說,法院并不認可電影中的虛構情節構成侵犯電影原型的名譽權,原因是符合藝術創作規律、且沒有明顯捏造或诋毀的虛構或者改編,很難構成侵權。

例如,在霍元甲後人起訴李連傑和電影《霍元甲》制片方名譽糾紛權案中,霍元甲的孫子主張同名電影中的“霍元甲前期好勇鬥狠濫殺無辜”,導緻“霍家全家慘遭滅門”,最後還移情“戀上盲女”,認為上述情節與自己祖父的真實形象相去甚遠。

2007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維持了一審的判決,認定影片《霍元甲》系對一代愛國武術家霍元甲生平的藝術加工與再現。而藝術創作遵循“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的規律,所以對于曆史人物的藝術塑造應允許在一定的程度上和範圍内進行虛構與誇張。而《霍元甲》的誇張和虛構仍在可容忍的範圍之内,故并未并未對霍元甲的名譽構成侵犯,故判令原告敗訴。

但也有專家認為,《底線》的修改欠妥當。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程嘯對财經E法表示,要判斷是否侵害了當事人的名譽權,首先需要看電視劇是否是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如果是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為描述對象,或者雖然沒有使用真名真姓,但是一般觀衆會将電視劇中的人物或時間與真實的任務或事件對應起來,那麼,就應當依據《民法典》第1027條第1款的規定,審視電視劇中是否含有侮辱、诽謗的内容。在程嘯看來,雖然不能說《底線》對貨拉拉案的改編包含有侮辱、诽謗的内容,但是,其增加的行賄等情節,嚴格意義上來說,是不妥當的。

程嘯認為,如果電視劇并不是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而隻是其中的情節與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也就是說,如果劇情整體上是虛構的,而隻是某些情節取材于特定的人物或特定事件的某些情節,那麼依據《民法典》第1027條第2款,是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真實事件中的人不能去對号入座,認為電視劇構成侵權。

02 争議二:仍在審理期間的案件可否改編?

《底線》對于“江歌案”的改編,也在播出之後很快登上熱搜,因此引發了是否該将未有定論的案件進行影視化的争議。

現實中,江歌母親訴劉暖曦(曾用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二審在2022年2月開庭,目前仍在審理階段。

程嘯認為,在“江歌案“”二審判決還未出的情況下,電視劇對于未判決案件進行改編創作,并不妥當。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則認為,言論自由是公民法定的權利,文藝創作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他認為,在案件的任何階段,都可以進行文藝創作,并不一定要等到有司法判決之後方可,隻是不同階段面臨的風險不同,他提醒文藝創作者要做到“文責自負”,關鍵情節有可靠權威信息來源,文藝作品的作者要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同時注意相應法律風險,否則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03 争議三:影視作品改編邊界在哪裡?

《底線》再次引發了真人改編影視劇邊界的讨論,也即藝術創作過程中該如何最大程度地尊重“原型”的個人權利和感受?

周俊武以他參與過的電影制作為例指出,一些基于曆史知名人物的改編中,制作方一般會跟原型人物方簽訂類似免責聲明的協議,或者讓原型方擔任影視劇的顧問,以避免可能的糾紛。

程嘯對财經E法指出,這種平衡的關鍵在于,影視作品要麼整體情節就是虛構的,隻是某些情節取材于真人真事,要麼就應當對真人真事進行如實準确的展示,并且不得包含侮辱或诋毀等内容。

與此相關的問題是,影視劇或其他作品改編案件是否需要獲得當事人授權同意?

程嘯表示,在案件信息已經合法公開的情況下,案件的當事人無權禁止他人對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進行合理的使用。況且,影視劇或其他作品隻是從這些案件中取材,進行相應的改編創作,故此,不需要獲得當事人授權。但他提醒說,創作者要注意的是,在創作過程中,不能對當事人的名譽權或者其他人格權構成侵害。“例如,不得未經同意而使用當事人肖像等。”程嘯說。

清律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熊定中認為,對于改編自真實案件的文藝作品,可能有一些倫理要求。“但不确定是否會征詢當事人的意見,比如說此前的湖南操場埋屍案,劇組就去詢問了當事人家屬的意見”,他同時指出,但這應該不必然構成一個法律義務,主要還是避免侵犯相關當事人的名譽權。

周俊武稱,美國好萊塢很少發生類似的糾紛或訴訟。對于涉及到真人真事改編的電影時,好萊塢較為常見的做法是與原型人物,簽署真人故事購買或許可協議。周俊武建議,中國的創作者在涉及對真人真事的改編時,最好取得當事人的授權與同意,避免發生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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