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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禮品支出會計分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6 13:27:18

購買禮品支出會計分錄(購買禮品贈送客戶)1

案例一:

我公司今天買了2瓶白酒,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1000元。正好今天中午來了業務客戶,用于招待喝掉了。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000元

貸:銀行存款 1000元

提醒:

不會涉及增值稅視同銷售、也不會存在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不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案列二:

我公司今天買了2瓶白酒,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1000元。正好今天中午來了業務客戶,當做禮品送給了劉總個人。

借:庫存商品-白酒 1000元

貸:銀行存款 1000元

贈送劉總: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030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白酒 1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30元

結轉:

借:主營業務成本-白酒 1000元

貸:庫存商品-白酒 1000元

代扣個稅:

借:營業外支出-稅金 200元

貸:應交稅費-個稅 200元

提醒:

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同時按照偶然所得代扣20%個人所得稅。

政策參考:

1、貨物增值稅視同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正列舉了八項行為,企業隻需對号入座即可判定是否應按照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1)将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将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将自産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将自産、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國稅函2008年828号文列舉了視同銷售的情形,即企業将資産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産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内部處置資産,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産所有權屬的用途。

3、《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适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随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11〕50号)第三條規定計算。

4、《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11〕50号)三、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産産品(服務)的,按該産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确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确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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