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的依據: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生産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産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适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産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适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産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确、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确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确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于1小時内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标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迹、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别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緻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建設工程在我國幾乎每天都有發生,故而若是這些工程若是質量存在問題,不僅會使得他人的财産權益受到侵害,并且人身權益也會受到威脅。此種建設工程發生之後,通常都會按照事故的等級來進行處理。事故的等級越大,建築者需要承擔的責任也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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