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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勝訴怎麼知道被告上訴二審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27 12:07:57

一審勝訴怎麼知道被告上訴二審(你知道民事訴訟二審與一審有哪些區别嗎)1

上訴人必知的民事訴訟二審與一審程序的四大區别

我國民事訴訟施行二審終審制,在司法實務中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的案件比比皆是。但是對于二審程序與一審程序的區别,卻鮮有實務上的探讨和論證。上訴人在啟動二審程序之時,往往對二審程序并沒有明确獨立的概念。案件雖然已經進入二審程序,但是當事人仍然還停留在一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依舊對是是非非争執不休。

這種将二審程序與一審程序混同的認知,理解的偏差,是啟動民事二審程序,沒有達到預期目的的常見原因之一。二審程序并不是一審程序的簡單複制。雖然二審程序與一審程序在庭審流程方面大緻相同,而且《民事訴訟法》明确規定,民事訴訟二審程序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一審程序規定。但是二審程序與一審程序并非簡單的重複,兩個程序在設立目的和功能上存在明顯的差異,各司其職。由此,雙方當事人在二審訴訟中的對陣與在一審程序中的博弈也就存在明顯的區别。

二審與一審的區别一:

二審是糾錯程序,其主要指向是一審判決的錯誤,審理的是一審判決事項的對與錯。二審法官關注的是上訴人提出的一審判決事項錯誤是否成立。一審則是事實查證程序,指向的是案件事實真相和雙方當事人的是與非。關注的是雙方當事人的關系、權利義務和責任。

兩種程序審理的重點不同,努力的方向也必然不同。在二審訴訟中上訴人也應當相應地将重點由論證對方當事人的違法與過錯,轉為論證一審法院判決事項的錯誤。

二審與一審區别二:

二審審理範圍存在局限性,隻審理上訴請求涉及的事實和内容,對上訴人沒有提出請求的部分判決事項不予審理。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對沒有上訴請求撤銷更改的一審判決事項,二審法院視同上訴人對此沒有異議,不予幹涉。而一審程序為了查清案件事實,需要對案件進行全面調查和審理,在一審庭審中,法官時常主動詢問了解相關案情,以防止相關事實遺漏導緻判決錯誤。兩種程序審理的範圍是部分與全部的關系,存在較大的差異。所以在二審訴訟時,上訴人應當緊緊圍繞上訴請求,要有選擇,突出重點,放棄一審全面出擊,事無巨細的老套打法。隻有如此才能事半功倍。

二審與一審區别三:

上訴請求與起訴請求不同,上訴請求主要是針對一審的判決事項而提出的質疑、否定,是請求二審法院對一審錯誤的判決事項作出撤銷、變更。上訴請求受限于一審判決的事項,上訴人請求屬于被動主張。原告的一審訴訟請求則是指向被告人的義務和責任,是訴求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履行義務、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承擔法律責任等,屬于主動主張。因為二審法院隻對上訴請求涉及的事項進行審查。所以在撰寫上訴請求時,更應慎重周全,對于沒有充分證據或明确的法律依據支持的一審判決事項,均應當提出質疑,訴求二審法院撤銷或改判。避免二審法院沒有納入審查的範圍,遺漏于己有利的主張。

實務中發生較多的是為了減少訴訟費負擔,而放棄部分訴求,最終失去二審全面審理的救濟機會,因小失大,導緻二審判決偏差。

二審與一審區别四:

二審訴求變更受限,上訴請求在上訴期過後一般是不允許更改的,隻可變更上訴理由。而一審訴訟請求在進入辯論階段之前均可以增加、變更。也就是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如果有遺漏,存在缺陷,隻要法庭還沒有進入辯論階段,都可以改變或增加。而二審上訴請求如果遺漏,卻沒有救濟路徑。因此在撰寫上訴請求之時更應審慎,應當采用多多益善為上策。

以上二審程序與一審程序的四大區别,是每一位法律人、當事人在啟動二審程序之前必須知曉的。特别是在撰寫二審上訴狀之時,如果對二審程序與一審程序設立的目的和功能沒有明确的區分,沒有充分的認知,是很難撰寫出一份合格的上訴狀。

任何一位民事訴訟當事人,在啟動二審程序之前,在撰寫民事上訴狀之時,首先應當了解二審程序與一審程序的以上四大區别。這是每一位進入二審程序的當事人必備的功課。

如果你人坐在二審法庭之中,但觀念和認知卻停留在一審訴訟中,依舊按照一審的套路與對方當事人互相厮打,那麼你二審獲勝的概率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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