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壓試驗時水泥試件中心與夾具壓闆受壓中心允許偏差超标。
2、盛水容器未潤濕,攪拌鍋擦拭過幹或過濕,加水量偏離規範要求。
3、試模塗油過多或過少,過多引起試模表面産生氣泡,過少則産生粘模。
4、試模變形或安裝不密,易漏漿。
5、未按規定每月對葉片與鍋壁的最近間隙進行測量監控,導緻膠砂試樣攪拌不均勻,使組内檢測結果波動大。
6、強度試件成型時,刮平手法不規範,對已成型試件擾動大,易引起試件出現裂紋或其他缺陷。
7、膠砂強度試件制作時加料不勻,導緻試件成型不均,組内檢測結果波動大。
8、凝結時間測試時裝料過多或過少,過多導緻試樣拍打不密,凝結時間偏長。
9、維卡儀的試杆滑動不夠順滑,導緻水泥标準稠度用水量偏大,凝結時間偏短。
10、水泥密度測試用無水煤油未進行無水處理,導緻水泥密度偏差大;水泥密度未進行平行試驗。
(二)砂石料檢測1、表觀密度檢測時,沒有對加水靜置最後2小時起直至試驗結束的溫差進行測量控制,影響檢測結果。
2、篩分試驗時,篩出量未達到小于試樣總量的0.1%時即停止篩分。
3、篩分、表觀密度、堆積密度、含泥量檢測等沒有按規定進行兩個樣兩次的平行試驗。
4、對試樣烘幹至“恒重”,沒有按規範操作,沒有達到“恒重”狀态。
5、砂、石容重測定結果未根據容量筒校準結果進行修正。
6、含泥量和泥塊含量檢測浸泡時間不足或超時,結果受影響;傾倒渾濁液時過快,造成部分小于0.075mm砂粒流失,導緻含泥量結果偏大。
(三)砼抗壓試驗1、檢測前未進行試塊外觀尺寸、垂直度、平整度的檢查,剔除偏差超标試塊;
試塊從養護室取出後未及時試驗,檢測前表面未能按規定保持潮濕。
2、抗壓試驗時,速率控制存在為了獲得較高或較低結果而有意加快或放慢速率的情況。
3、試驗隻進行到壓力值達到強度指标即停,未按規定壓至破壞,得出最終的抗壓強度值。
4、試塊規定齡期和試驗時間沒有按規定控制,部分試塊試驗時已超規定齡期。
5、一組試塊未全部進行試驗,隻壓1~2塊,或同一天同一強度等級僅壓一組,其餘的參照已檢測數據進行推算。
(四)金屬拉伸試驗1、未打印變形—拉伸曲線,以屈服階段儀表數顯或度盤顯示的最低值作為下屈服強度值,下屈服點判斷不準确。
2、鋼筋未打标點,以試驗機橫梁的位移來估算斷後伸長率。
3、伸長率判斷不規範,斷後的兩部分未能緊密拼接即測量。
4、彎曲試驗的彎曲角度不足。
5、鋼筋母材隻進行拉伸試驗,未進行彎曲試驗。
6、同規格鋼筋、多批次同時進場時,僅對部分樣品進行試驗。
7、小規格鋼筋,如(HPB6.5mm、HPB8mm、HRB6.5mm等),采用過大量程的設備進行拉伸試驗,影響檢測結果的準确性。
8、鋼筋焊接接頭和機械連接接頭未經外觀檢查合格,即進行拉力測試。
(五)土工試驗
1、擊實試驗未做滿5個試樣的試驗,往往僅做3個,其他2個根據3個已得數據推算;擊實試驗悶土時間不足,土未浸潤,導緻最佳含水率和最大壓實度結果偏差。
2、在表面粗糙度較大地面采用灌砂法測試壓實度時,未對粗糙表面進行校正,導緻壓實度結果偏小;量砂濕度發生變化或砂中混有雜物未重新烘幹、過篩、測試密度後再使用。
3、水泥穩定土無側限抗壓試件成型和試驗個數少于标準要求。
4、穩定土配合比設計未按規定進行兩次平行擊實,而僅進行一次。
5、對試樣烘幹至“恒重”沒有按規範操作,沒有達到“恒重”狀态。
(六)砼配合比試驗1、配合比試驗完全根據經驗進行,未進行必要的計算和規範的驗證。
2、僅開展1~2個水膠比的試拌和試件的成型、抗壓試驗,未能采用多個水膠比進行試驗,建立強度與水膠比關系曲線以求得與配制強度對應或最接近的水膠比值,造成配合比取用的水膠比不盡合理,強度盈餘過大或不足等情況。
3、未能及時統計工程的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标準差,用以準确進行配合比設計和工程的砼施工水平控制。
4、在原材料質量波動大的情況下,配合比未能及時重新設計或适時調整。
5、攪拌時間不足,導緻試料拌制不均勻。
6、試件成型過振、離析或振搗不足,氣泡多。
7、坍落度測試拌料不均勻,插搗次數不符合要求,測試總時間和提筒時間不滿足規範要求。
8、攪拌機未洗罐。
9、凝結時間測試往往僅測試到初凝,終凝時間以初凝時間估算。
10、配合比試驗時的砂石料的含水率不符要求,偏幹或偏濕。
11、未進行砼拌合物氯離子含量測試。
(七)砼拌制施工質量的試驗檢測控制1、砂、石含水率的檢測頻率不足、不及時,往往僅在開始拌制施工時測定一次,就一直沿用,沒有根據環境條件變化按規定重測調整。
2、調整坍落度的方法不當,在坍落度偏小時往往任意加水調整。
3、配合比未根據含水率、坍落度、氣候、輸送距離等具體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
4、攪拌站的計量系統未根據使用情況定期進行核查,計量偏差大。
5、攪拌機計量系統在檢定有效期間,未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校驗複核,發生失準情況未能及時發現。
6、未嚴格按砼配料單配料,實際配比配料情況與配合比設計不符。
第二部分:産生原因(一)檢測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不滿足崗位需求,不能保證各類試驗工作按照要求完成,無法保證試驗的質量。
(二)試驗室儀器設備較差或不齊備,一些試驗或部分參數無法進行,一些試驗難以保證質量。
(三)檢測人員的質量、标準意識不強,工作态度不夠端正,工作作風不夠嚴謹,試驗不按規定要求進行,任意簡化操作規程和檢測參數。
(四)缺少檢測核查人員,不能做到檢測全過程跟蹤核查,僅在檢測記錄、報告上進行書面校對,檢測過程中的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及時改正。
(五)母體機構試驗檢測能力差,不能對工地試驗室的檢測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或管理水平低,對工地試驗室沒有制度性的基礎管理和必要的常規培訓。
第三部分:工程危害(一)不按規定和規程進行試驗操作,會造成試驗數據和結論的不可靠、不準确或錯誤。
(二)檢測數據不準确、錯誤或缺少,會誤導工程施工和質量控制,造成工程質量評判錯誤,給工程質量帶來隐患。
第四部分:防治措施(一)配備符合崗位技術和業務要求、受過培訓、取得上崗證書的檢測人員,保障工地試驗室的人員業務素質和技術能力。
(二)母體機構應承擔起工地試驗室人員的組織配備責任,摒棄工地試驗室人員可放低要求的不正确思想。對派往工地試驗室的人員宜先行培訓學習,使其掌握工程檢測項目的基本操作。
(三)工地試驗室應建立針對本工程試驗室人員的内部培訓學習計劃,及時學習相關的标準規範和有關規定,引導檢測人員認真解讀和掌握規範要求,認清不規範、不符合規程的操作的危害,提高增強質量意識。
(四)工地試驗室應建立檢測過程的質量制度,在試驗前,針對操作問題多發環節,由工地試驗室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和具體操作人讨論制定操作流程,并對重要的試驗項目安排專人監督操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五)設備的配備和環境條件的設置應确保符合規範規定要求,并應适宜和便于規範操作,減少由于設備和環境造成的試驗誤差或錯誤。
第五部分:管理要點(一)工地試驗室應配備符合崗位工作要求的檢測人員;母體機構應承擔工地試驗室人員的崗前培訓。
(二)工地試驗室應開展針對工程的檢測業務和标準規範的學習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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