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一個月辭職怎麼算工資?不久前一位在一家創業公司擔任人事主管的朋友找到我詢問關于員工辭職的問題,說他們公司有一名技術員突然跟他說老家出了點事要辭職,希望馬上辦理離職手續,考慮到技術這個崗位由于掌握的是公司的核心技術,所以公司希望他能夠按照法定流程一個月之後再離職,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不滿一個月辭職怎麼算工資?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不久前一位在一家創業公司擔任人事主管的朋友找到我詢問關于員工辭職的問題,說他們公司有一名技術員突然跟他說老家出了點事要辭職,希望馬上辦理離職手續,考慮到技術這個崗位由于掌握的是公司的核心技術,所以公司希望他能夠按照法定流程一個月之後再離職。
誰知道這名技術員态度非常的惡劣,非得要公司這個禮拜就替他辦離職手續,公司一時半會也不知道上哪去找合适的交接人員,這件事搞得我這位朋友十分頭疼,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關于員工離職的法律規定雖然《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若是處于試用期,則隻需提前3天告知即可。但現實中還是存在很多不走尋常路的員工,喜歡跟公司來個即辭即走。
當然了,如果這名即走即辭的員工所屬的崗位并不涉及到公司的機密,那麼公司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來走流程。
簡單的來說就是,如果你和公司協商一緻了,那麼你就可以直接辦理離職手續走人。而若是公司不同意的話,你則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才行。
員工緊急離職的話,公司能扣工資嗎?首先我們要明确的是,公司在哪一種情況下能夠對員工進行罰款,《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公司不得克扣員工工資,但是如果有以下情況,公司可以代扣員工的工資,哪幾種情況呢?
1、公司替員工扣繳個人所得稅;
2、公司替員工繳納應該由員工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裁決、裁定要求代扣的撫養、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扣除的其他費用。
看到這裡,似乎答案已經呼之欲出了,即便員工緊急離職了,公司也不能克扣員工當月的工資。所以我馬上打消了朋友打算扣除那名想要馬上離職的技術員工資的年頭。
勞動者緊急離職,可能承擔什麼風險?當然了,關于如何對付那些不守規矩想走就走的員工,雖然公司不能克扣他們的工資,但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第15條,要求緊急離職的員工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因為員工個人原因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員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個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實際操作中,很多公司對付緊急辭職不配合公司交接工作的員工,采取的就是這樣的方式,在員工緊急離職後,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員工賠償因擅自離職給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當然了,在這個過程中,公司必須承擔舉證責任,畢竟口空無憑也沒人信。
勞動合同中的“套路”很多公司為了避免員工急辭,通常會在勞動合同内約定“勞動者為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扣除當月的薪資報酬”,這麼約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員工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簡單的來說就是違約金。
然而《勞動合同法》内的相關條款明确的規定了員工需要承擔違約金的情況隻有兩種,一種是員工違反了競業限制,另一種則是員工違反了培訓服務期的約定。
簡單的來說就是,即便公司在勞動合同内對擅自離職的員工做出了扣除當月工資的束縛,也是不具有法律效應的,頂多就是吓唬那些想要馬上走人且沒什麼法律意識的員工,碰到些懂勞動法的員工,就沒那麼好忽悠了。
從這方面我們就可以看出來,懂勞動法的朋友可以避免在職場中被公司給忽悠,而法律意識比較沒那麼好的朋友,可能就會被公司定下來的一些條條框框給吓唬住了。别看勞動合同和公司上那些規定密密麻麻的十分恐怖,指不準裡面就存在一些不具有法律效應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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