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是否認定為工傷?在規定之外,河南栾川縣要求勞動者提供證人證言,且需用人單位蓋章證明證人身份,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職業病是否認定為工傷?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在規定之外,河南栾川縣要求勞動者提供證人證言,且需用人單位蓋章證明證人身份
工傷認定擅自加碼讓職業病患者犯了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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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河南省洛陽市栾川縣一家企業做風鑽工的黃億燕,在拿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後,向當地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被要求補交證人證言材料,這讓他犯了難……
對此,律師表示,提供證人證言有利于勞動者盡快拿到工傷認定書,但其不是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必備材料。目前,已有省份發文明确,非法定證明材料如證人證言等,不得作為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必備材料。
“好不容易拿到了《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本想着工傷認定之後就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了,可沒想到的是,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有關部門卻要我提供三份證人證言。可是很多工友都在職,怕給我作證後被單位‘穿小鞋’,不敢給我出具證人證言,我去哪找呢?”7月26日,老家在重慶市奉節縣農村的黃億燕對記者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
該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理說,單位應該幫我申請工傷認定,現在單位不幫我申請,我隻好自行委托工友幫我申請。可是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要求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必須提供證人證言,這不是為難我嗎?”黃億燕無奈地說。
向有關部門投訴,才拿到職業病診斷所需材料
今年46歲的黃億燕告訴記者,他于2019年5月經人介紹入職河南洛陽恒通井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成為一名井下風鑽工。入職後,公司未對他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職業危害告知,沒有進行入職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正式工作後至2021年10月,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
2021年10月,由于出現胸悶、咳嗽等症狀,黃億燕自行到洛陽市第六人民醫院進行了檢查,查出兩肺多發粟粒樣結節、右肺中葉實性小結節。
“當時醫生告訴我,我疑似患上了職業病,并向我出具了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告知書,希望我按照告知書上的要求,找企業索要職業病診斷所需的材料。”黃億燕告訴記者。
根據我國《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材料。但這些材料都在企業手中,讓企業提供對自己不利的材料,難度可想而知。此外,如果勞動者自行申請職業病診斷,還需要提供勞動關系證明。
“公司不但沒給我這些材料,還在2021年11月突然以沒有生産條件為由,不讓我幹了,讓我自行回家。”黃億燕說,後來他多次找公司領導,要求帶他去做離職前的職業健康檢查,遭到拒絕,要求公司補簽勞動合同也遭到拒絕。
黃億燕向洛陽市栾川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栾川縣人社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後,才從公司拿到了職業病診斷所需的相關材料,單位也給他補簽了一份勞務合同。
今年6月14日,洛陽市第六人民醫院向黃億燕出具了《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結論為職業性矽肺病一期。
在規定之外要求提供證人證言,否則不受理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勞動、聘用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這些材料我都有,想着工傷認定應該不難了,馬上也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了。”黃億燕說,“但栾川縣人社局工傷認定科工作人員告訴我,還缺三份證人證言的材料,并向我出具了《洛陽市工傷認定補正材料通知書》。”
記者注意到,一份加蓋“栾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章”的《洛陽市工傷認定補正材料通知書》指出,黃億燕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完整,需補正以下材料:證人證言及證人身份證複印件、打卡記錄或考勤表。
“不僅需要三份證人證言,而且證人需用人單位或街道、村委會蓋章證明其身份。首先,法律法規并沒有要求申請工傷認定必須提供證人證言;其次,在職的工友也不敢為我作證,因為他們擔心為我出具證人證言後,被公司‘穿小鞋’。最後,就算有工友肯為我作證,單位也不會給蓋章啊。”黃億燕說。
7月26日,記者緻電栾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科,該科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在河南政務服務網辦理工傷認定信息登記時需要證人證言,沒有這一材料,系統就審核不通過,這是省裡的規定,他們也沒辦法。
專家:此舉不利于勞動者權益保護,應予糾正
無奈之下,黃億燕隻好找已經從單位離職的老鄉為他作證。
“沒辦法,隻能這樣了,在職的工友不願意幫我出證人證言,我也理解,隻好找已經離職的工友了,所以找到了三名老鄉。三名老鄉出具的證人證言都簽字按了手印,但沒有單位的蓋章,我也交上去了,如果不行再想其他辦法。”黃億燕說。
對此,北京福茂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友對記者表示,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要求申請工傷認定必須提供證人證言,但是實踐中很多地方的工傷認定部門都要求勞動者提供,原因是勞動者提供後,工傷認定部門就不用自己去調查核實了。
“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有證人證言當然最好了,這樣可以按工傷認定簡易程序處理,有利于勞動者盡快拿到工傷認定書,盡快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證人證言不是必備項,勞動者不提供不影響申請工傷認定。”張志友說。
專家表示,有關部門要求職業病患者提供證人證言,才予以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屬于擅自加碼,增加了勞動者的舉證負擔,緻使職業病患者無法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獲得法律救濟,違背了法律初衷,不利于勞動者依法維護權益,應予以糾正,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記者注意到,已有省份明确要求不得将證人證言等作為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必備材料。2021年11月,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工傷認定便民化服務工作的通知》第三條明确,全面梳理工傷認定所需證明材料,非法定證明材料,如證人證言等,不得作為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必備材料。(記者 楊召奎)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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