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人都知道工齡的重要性,它不僅關系到工資,甚至會轉化為視同繳費年限,關系到養老金的标準。但是,從1991年開始,全國企業普遍實施養老保險繳費了。退休時我們用到的是繳費年限,這樣看工齡還有用嗎?
工齡的出處工齡的最早出處真的非常早,實際上源自于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當時的規定的工齡有兩種,一種叫做一般工齡,一種叫做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包括本企業工齡。
按照1953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工齡指的是職工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是以工資收入為主要來源或者全部來源的工作時間。
工齡的長短一般标志着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反映了職工對社會對企業的貢獻大小,也能透露出職工的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等客觀内容。
随着時間的推移,工齡逐漸轉化為連續工齡。連續工齡指的是勞動者從事工作以後,連續工作的時間。受組織安排調動轉換單位或者外出學習,這些時間都是連續的工齡。
工齡影響養老金嗎?
最初的時候,養老金發放确實按照工齡确定的一定比例計發。比如說機關事業單位的老辦法計算比例,退休人員工作年限滿15年不滿20年的發放,本人基本工資标準的70%;根據年限逐年遞增,最高35年以上發放90%。
工齡如果是因為勞動者主動辭職或者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追究刑事責任、剝奪政治權利,工齡都會清零。
但是,在實施社會保險繳費以後就不是這樣了。《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各項待遇僅僅對社保繳費年限負責,繳費年限都是實繳制。隻要參保人沒有被終止社保關系,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都不會清零。
國家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以前的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不管是企業職工,還是機關事業單位亦或者複退軍人。
總體來看,對于90後來說,如果沒有視同繳費年限,退休養老金的高低主要跟繳費基數、繳費年限有關了,隻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計算方式還是全國統一的,更為公平。
工齡還有什麼作用?
難道現在的工齡就沒有用了嗎?當然不是。按照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除非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隻要在企業參加工作就應當繳納社保五險。社保繳費記錄理論上應當跟工作年限相同,也就是說工齡等于社保繳費年限。實際上,一些靈活就業人員、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也可以通過自己繳費獲得社保繳費年限,但是工齡一般是不認的。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和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多重勞動關系,這都是不違法的。但是企業除了給他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以外,其他保險可以不用繳納。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工齡,可以大于繳費年限。
但是,在享受在薪年休假和病假的時候,工齡還是有用的。比如說工作滿一年以上可以享受至少5天的帶薪年休假,随着工作時間的延長,帶薪年休假可以延長到10天和15天。在單位工作,根據工作年限的不同,生病的職工可以享受3~24個月的病假,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雖然說90後一切都以繳費年限為準,但是工齡也是有很大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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