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趙某将自己名下的車輛轉讓給朋友李某,雙方簽訂了《二手車轉讓合同》,車輛已交付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李某駕駛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緻他人受傷,李某負事故全責。那麼,趙某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江民檢說法
民法典明确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趙某将車輛轉讓給李某,簽訂了轉讓合同,李某付了車款,趙某也将車輛交給了李某,該車輛的所有權即轉移給了李某,雖然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是趙某已不能支配車輛的使用并控制其風險,也不能從車輛的使用中獲取運行利益,且趙某在事故中不存在過錯,根據“誰侵權,誰擔責”的基本原則,應由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條的規定保護了讓與人的合法權益,但并不是弱化登記,機動車等特殊動産的物權變動非經依法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不能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因此,購買二手車輛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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