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屬于濫用職權的行為包括:
1、超越職權,擅自決定處理沒有具體決斷、處理沒有權限的工作事項;
2、玩弄職權,完全按自己的意思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
3、任意放棄職責,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
4、假公濟私、以權謀私,故意錯誤履行職責。
所謂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逾越職權,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違反規定處理其職權以内或職權以外的公務,侵吞公共财産,導緻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産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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