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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稅種視同銷售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1 17:29:17

各稅種視同銷售(五大稅種的視同銷售行為)1

視同銷售是企業經常會遇到的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它雖然并沒有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現金流,但是稅收上認為它實現了銷售,應該按規定交稅。目前,視同銷售主要跟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五個稅種的相關。今天我們具體看看每一個稅種的視同銷售都有哪些情形,如何計稅?

一、增值稅

視同銷售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财稅〔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

1.将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将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将自産、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5.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6.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7.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8.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衆為對象的除外;

9.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衆為對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兩種不視同銷售行為

1、根據《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産,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财稅〔2016〕36号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本條款自2016年12月24日起施行。

2、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藥後續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4号)規定,藥品生産企業銷售自産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範圍。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判定要點:增值稅"抵扣進項并産生銷項"的鍊條終止的行為。

視同銷售額的确定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明确:納稅人發生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确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确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确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确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産貨物的為實際生産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确定。

《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号)第二條第四款明确了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确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法規》中法規的成本利潤率。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明确: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确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平均價格确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平均價格确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确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确定。

3、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條、第二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标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内,目标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可追溯執行上述增值稅政策。

4、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确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财稅〔2019〕20号)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内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備注: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期至 2023年12月31日)

二、消費稅

視同銷售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生産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産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産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将自産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産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産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判定要點:除了連續生産應稅産品的自用行為,包括用于内部和外部。

視同銷售額的确定

納稅人自産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産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号)第三條第(六)款規定,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産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三、企業所得稅

視同銷售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币性資産交換,以及将貨物、财産、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财産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産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号)企業将資産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産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内部處置資産,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産所有權屬的用途。

判定要點:以資産的所有權是否發生改變為判定标準。

視同銷售額的确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産的公允價值确定銷售收入。

四、土地增值稅

視同銷售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号)第十九條規定,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産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産開發企業将開發産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币性資産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産。

國稅函〔2010〕220号規定,房地産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産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

判定要點:以所有權是否發生改變為判定标準。

視同銷售額的确定:

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确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産的平均價格确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确定。

五、資源稅

視同銷售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五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産應稅産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生産應稅産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二、納稅人自用應稅産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産品用于非貨币性資産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産非應稅産品等。

判定要點:除了連續生産應稅産品的自用行為,包括用于内部和外部。

視同銷售額的确定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三、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産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産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确定其應稅産品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産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确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産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确定。  

(三)按後續加工非應稅産品銷售價格,減去後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後确定。  

(四)按應稅産品組成計稅價格确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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