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費不夠怎麼賠償?什麼情況能拿誤工費、誤工費包括哪些、特殊群體能不能拿誤工費,這些問題引來争議不斷—— 【焦點】誤工費為何拿不到拿不足?,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誤工費不夠怎麼賠償?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什麼情況能拿誤工費、誤工費包括哪些、特殊群體能不能拿誤工費,這些問題引來争議不斷—— 【焦點】誤工費為何拿不到拿不足?
“營業收入與個人收入不能等同,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所受誤工損失,駁回索賠誤工費的訴求。”2018年12月26日,林彬反複讀着仲裁裁決書,面對遼甯大連甘井子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内容,他并不認同。半年前,他出車禍胳膊被撞傷,夫妻開的抻面店歇業半年,少入賬9萬元,狀告肇事者賠償誤工費敗訴了。他想不明白:既然耽誤他勞動賺錢,為啥不能拿到耽誤勞動的損失賠償。
像林彬這樣,由于證據不足等原因,誤工費拿不到手或拿得不足的勞動者不在少數。
誤工費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法定賠償項目。近年來,圍繞什麼情況下能拿到誤工費,誤工費認定範圍包括哪些,特殊群體能不能拿到誤工費的争議不斷。《工人日報》記者采訪發現,對于耽誤工作損失多少難舉證,證明标準界限模糊難說清,特殊群體主張不被認可等情況時有發生。
能否賠?賠多少?
3個月前,唐傑在上班路上轉彎時與主道直行車輛發生碰撞,下車後發現對方沒有人員傷亡。交警認定唐傑全責,保險公司代為賠償,雙方去各自的4S店定損。本以為事了的唐傑沒想到,兩天後對方車主索要5萬元誤工費。
對方車主經營一家海鮮店,平時用私家車送海鮮,4S店告訴他修車要兩周,沒有其餘車輛能替代的情況下,自己店裡少收入5萬元。最後對方起訴到法院,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對方沒有人員傷亡,同時私家車不是運營車輛,所以唐傑不必賠償誤工費。
大連市某基層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庭長朱憲勇告訴記者,這是關于勞動者能否拿到誤工費的争議,除此以外,還有誤工費認定範圍包括哪些,特殊群體能不能拿到誤工費等兩大方面争議。
張楠是大連市一家軟件公司的網絡工程師。公司規定當月未出現曠工者,公司給予滿勤獎2000元;一年内因病假超過1個月的,則扣除一半年終獎。
2017年4月14日,張楠乘坐公交車回家,途中因公交車司機急刹車導緻摔倒,被送到醫院,曠工4個月。2018年9月,張楠發現單位扣了連續半年的滿勤獎和一半的年終獎共計10297元。張楠起訴到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法官認為,誤工費是受害人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因此滿勤獎和被扣的年終獎應該包含在内,最終公交公司和張楠達成調解意見。
朱憲勇告訴記者,由于受害人工作情況複雜,誤工費認定範圍難确定,大部分受害人舉證不足都會面臨誤工費拿不足的情況。
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農民工維權律師王金海在多年提供法律援助的過程中發現,老人、家庭婦女、童工等特殊群體拿不到誤工費的情況屢見不鮮。“很多特殊群體的勞動者不知自己有誤工費,有的老人認為自己退休沒有工作單位就不是職工了。有的家庭婦女認為自己隻是帶孩子,損失難衡量不敢索要。有的童工其收入所得是其主要生活來源,但認為自己出來工作的行為違法,不敢索要。”
耽誤勞動損失金額難舉證
“案件審理中,舉證難普遍存在。”朱憲勇說。
實踐中,對于應得的誤工費,拿不出證據或證據不充足拿不到;特殊群體更是會因為沒有計算标準而拿不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的,可以參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提到這一規定,王樁感到委屈。2016年12月,王樁被一家果蔬物流公司聘為半挂車司機,公司以現金形式每月發放工資7500元。2017年5月,王樁出了車禍誤工半年,索賠時因拿不出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隻能按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根據《遼甯省統計年鑒2017》交通運輸業沈陽該行業平均月薪5606元計算),少拿了11364元。“我工作才6個月,就因為我沒簽勞動合同,就沒按我實際收入計算,有點不公平。”
銷售員受傷沒拿到訂單獎金扣減,隻能拿出相同訂單的收益情況;演職人員出車禍沒有履約賠償違約金,隻能拿出演出合同;月嫂被打受傷半年無法工作,隻能拿出雇主銀行轉賬憑證……現實中,法官在審理中經常面臨這樣的問題:因為證據不足,如果判決要求過高,可能導緻受害人合法權益拿不到;過低,又容易事實不清,導緻誤判。
特殊群體有權主張誤工費成為司法實踐的共識,但對于計算标準還存有争議。“比如家庭婦女,有人認為,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标準,也有人認為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還有人認為,這本來就是從公平角度出發的一種補償,建議按最低工資标準計算。”沈陽大全律師事務所律師邢燕舉例說。
有的人受傷了難以獲得誤工費,有的人卻因熟悉索賠路徑而以此牟利。沈陽市法官鄭虹就曾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遇到過碰瓷者——蔣某沒有固定工作單位,他通過支付費用挂靠到一家用人單位,由該單位為其出具虛假收入證明、簽訂虛假勞動合同,肆意碰瓷,以此牟取高額的誤工費。此後,法官在案件審理中發現了蔣某妨礙民事訴訟的情況,對其進行了處罰。
“一來司法審查難度較大,二來獲利比可能面臨的處罰高很多,導緻很多人铤而走險。”鄭虹表示,作為法官,她要求有固定工作單位的勞動者,不隻是提供一個誤工證明,還要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工資通過銀行轉賬和依法納稅的證據,才會判其誤工費。
留好證據何時都是“王道”
“勞動者要想拿到誤工費,留好證據何時都是‘王道’。”鄭虹說。
鄭虹認為,誤工費的問題,困境和出路都在勞動者手中。平常收入形式不是那麼“正規”,甚至有可能全部都是以現金形式作為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在日常生活中就要特别注意收集有關證據。
“比如,保留提供勞務的收據,并且通過銀行轉賬收取勞務費用時标明‘工資’。”鄭虹說,“收集證據的重要性再怎麼強調都不為過,這個過程可能會很麻煩,但為了防範風險,還是值得的。”
王金海表示,細化相關法律法規十分必要。“現如今,勞動者工作形式多種多樣,跳槽也更為頻繁,比如‘誤工費按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這一項有待商榷,這對工作3年以下的當事人不公平。除了工資以外,獎金、獎勵、年終獎等收入應當明确劃入誤工所導緻的損失裡。針對難以舉證收入多少的受害人,但确實存在誤工事實,是否可以按當地最低工資标準賠償等等都需要細化規範。”
邢燕則認為,國家應當盡快出台特殊群體誤工費計算标準。“凡是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勞動獲取合法收入作為生活資料來源的公民都可稱為勞動者。所以,退休老人,兼職大學生、照顧孩子的家庭婦女等都是可以主張誤工費的,計算标準明确了,才能讓特殊群體合理合法表達訴求,而不是因為難以計算放棄維權。”
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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