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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恤金分配的訴訟時效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30 15:20:46

撫恤金分配的訴訟時效(撫恤金的性質及分割标準)1

(2016)甘民申1217号

關于一審法院對一次性撫恤金及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劃分是否公平的問題。王彩霞病逝後,人社局批複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和40個月工資及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不屬于遺産,屬于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遺屬津貼”,屬于撫恤金,撫恤金是基于特定身份而産生的财産權,不應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分割,而應當根據撫恤金的性質,以主要照顧、優撫、救濟死者生前需要撫(扶)養的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兼顧其他親屬為原則進行分割。本案中,再審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及王彩霞之女樊某某均系王彩霞的遺産第一順序繼承人,對王彩霞病逝發放的撫恤金享有分配的權利。上述繼承人中,二再審申請人經營有承包地,王彩霞病逝時,王軍52歲,祁桂芳48歲,從2015年6月起,國家給二再審申請人每人每月發給生活困難補助270元,發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且二再審申請人尚有一子可為其贍養依靠。被申請人樊俊儀每月有工資收入。而樊某某在其母王彩霞病逝時僅出生22天,嗷嗷待哺之時卻失去了自己的母親,其遭遇令人同情。無論是二再審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作為樊某某的親人,應該給這個襁褓中便失去母親的孩子更多的關愛和照顧。基于此人倫之情,一審法院在分割撫恤金時,對樊某某予以照顧,确認由本案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由二再審申請人分得撫恤金4萬元的協議有效且符合實際,對剩餘的數額不再進行分割的判處,不僅符合法律規定,亦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再審申請人認為劃分不公平不公正的主張不能成立。綜上,王軍、祁桂芳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應當再審的情形。

(2017)渝民申2435号

遺産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死亡撫恤金是國家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給予死者近親屬及其生前被扶養的人的精神安慰及經濟補償。撫恤金發生于死者死亡後,故不屬于死者遺産,不能作為遺産進行繼承。根據撫恤金的性質,其屬于死者近親屬共有财産。本案程希主張分割死亡撫恤金,故一、二審法院确定本案案由為共有糾紛并無不當。撫恤金雖然不是遺産,但在處理時可按遺産繼承人順序進行分割,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而程希不是第一順序人員,其不是該死亡撫恤金的共有财産權人,故無權參與該死亡撫恤金的分割。其申請再審的理由均不成立。

(2017)黑民再152号

(一)關于案涉代書醫囑的效力問題。本案中,2012年12月27日,由見證人曹建梅、陳廣傑見證,陳廣傑代書,周某立代書遺囑一份,就其身後事宜進行了安排,喪葬費、撫恤金及各種補貼均由周某戊繼承。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以上述代書遺囑系周某于神志不清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所立,屬無效遺囑,但未舉示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原審認定該代書遺囑反映了周某的真實意思并無不當。但因撫恤金的性質不屬于遺産,而是死者所在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被繼承人周某無權對此作出處置。因此,該代書遺囑關于喪葬費和撫恤金的處置部分無效,其他部分依法有效,原審判決關于該代書遺囑效力的認定,本院予以糾正。

(2017)桂民申693号

本院認為,撫恤金是國家或死者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金額的慰問金和生活補助費,帶有精神撫慰的性質和目的,産生于死者死亡後,不是死者生前的财産,不屬于遺産的範圍,不作為遺産繼承。撫恤金的發放與特定的身份相關,如果法律法規或者死者單位對發放撫恤金有明确的給付對象,應歸屬于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明确的發放對象,則應由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共有,如何分割由共有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起訴請求分割的,屬于對共有财産的析産。人民法院在處理時可根據死者親屬生活的具體情況,照顧生活困難的親屬,體現撫恤金的精神撫慰和經濟救助的性質和目的。本案胡翠英與陳明軒于1991年登記結婚,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現已高齡體弱多病且喪失勞動能力,托養居住在社會福利院,而陳志良雖下崗待業卻還有勞動能力。原判根據撫恤金的性質和本案陳志良三人和胡翠英生活的具體情況,對胡翠英予以多分并無不當,符合法律的精神和中國贍養老人的傳統。陳志良三人要求均分或多分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2017)晉民申2177号

本院經審查認為,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财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标準: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據此計算,二審法院認定,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父親趙偉去世後,撫恤金為138830元,另有喪葬費4000元及補發的本月份工資(離退休費)5686元。二審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同胞兄弟姐妹,本應全力贍養老人,發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等傳統美德,但在處理老人善後事宜上不能互諒互讓,以緻訴訟,實為不該,希望雙方能吸取教訓,在事後能和睦相處。本案中,被申請人趙某4對父親生前照料較多,老人的安葬事宜也系趙某4負擔,故在分割撫恤金時應考慮上述因素。趙偉去世後的撫恤金由趙某4領取,判決趙某4給付三再審申請人趙某1、趙某2、趙某3各25000元,其餘補發工資(離退休費)5686元、喪葬費4000元歸趙某4所有。二審法院作出的處理,并無不當。

來源 民事法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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