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企業老闆,年營業額在1000萬左右,每年所交的稅費金額都很高,為了減少稅收成本,他用了不正規的手段避稅,最後被稅務機關發現,不僅補繳了應繳的稅款,還被罰款50萬,還要繳納稅收滞納金。
這裡就有一個問題是需要注意的,什麼是稅收滞納金?稅收滞納金是怎麼計算的?它的計算比例是多少?
稅收滞納金是按照稅法規定,對延誤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所加收的款項。這是對違反稅法的納稅人的一種經濟制裁方式。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即:應納滞納金=應納稅額×天數×0.05%
【例】納稅人小劉1月應納稅款為10000元,應在2月15日繳納,但是小劉忘記了,到16日接到稅務局催繳通知後才繳納,那麼小劉在繳納10000元稅款的同時,還需繳納1天的滞納金,即:10000元*1*0.05%=5.0元,滞納金最少5元人民币。
什麼情況要加收稅收滞納金
1、滞納稅款應加收滞納金:《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稅款、滞納金。
2、追征稅款應加收滞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包括稅款和滞納金。
3、偷、抗、騙稅應加收滞納金:仍沿用上述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滞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4、補繳稅款應加收滞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滞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5、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應加收滞納金:《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
國家對滞納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征收滞納金,目的是為了保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時履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義務。
不要想着逃稅漏稅,這樣被查出後,不僅要繳納應繳的稅款,還要繳納滞納金,更會被罰款,所有的費用加起來,還不如按時繳納呢!所以,一定要按時繳納,也不要偷稅漏稅,不然最後可能偷雞不成蝕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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