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複墾的概念與分類
土地複墾是指對生産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态的活動。具體地說,土地複墾是指對被破壞或退化的土地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恢複其可利用狀态。
根據土地損毀的情況不同,土地複墾主要有四個類型。
(1)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損毀的土地。
(2)地下采礦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3)堆放采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占的土地。
(4)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産建設活動臨時占用所損毀的土地。
二、土地複墾的基本要求
(1)土地複主體即由誰來複墾。根據《土地複墾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生産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複墾”的原則,由生産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複墾義務人)負責複墾。但是,由于曆史原因無法确定土地複墾義務人的生産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稱為曆史遺留損毀土地)及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複墾。
(2)生産建設活動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對依法占用的土地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土地損毀面積,降低土地損毀程度。
(3)土地複墾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經濟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則。複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4)生産建設活動造成耕地損毀的,能夠複墾為耕地的,應當優先複墾為耕地。
(5)土地複墾當綜合考慮複墾後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态效益。
(6)土地複墾義務人應當建立土地複墾質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複墾标準和環境保護标準,保護土壤質量與生态環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禁止将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土地複墾後,達不到國家有關标準的,不得用于種植食用農作物。
(7)土地複墾義務人在生産建設活動中應當遵循“保護、預防和控制為主,生産建設與複墾相結合”的原則,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①對可能被損毀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應當進行表土剝離,分層存放,分層回填,優先用于複墾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剝離厚度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标準,根據實際情況确定。表土剝離應當在生産工藝和施工建設前進行或者同步進行。②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應當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範圍、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③地下采礦或者疏幹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對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應當采取充填、設置保護支柱等工程技術方法及限制、禁止開采地下水等措施,④禁止不按照規定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粉灰、廢油等。
三、土地複墾的程序
土地複墾的基本程序是:編制土地複墾方案一按照土地複墾方案進行複墾。根據《土地複墾條例》,土地複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複墾标準和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土地複墾方案。土地複墾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1)項目概況和項目區土地利用狀況。
(2)損毀土地的分析預測和土地複墾的可行性評價。
(3)土地複墾的目标任務。
(4)土地複基應當達到的質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5)土地複墾工程和投資估(概)算。
(6)土地複墾費用的安排。
(7)土地複墾工作計劃與進度安排。
四、土地複墾标準
土地複墾标準即各類土地複墾的準則,複墾的地類必須符合
這些準則和要求,其是驗收複墾土地的依據。
以水田複墾标準為例:
(1)耕作田塊坡度≤3°。
(2)田面高程:低于末級灌溉底部高程10厘米,格田面平整度±3厘米。
(3)耕層厚度:15~20厘米。
(4)耕層質地:砂黏适中、中質壤土。
(5)耕層石礫量≤7%。
(6)上層厚度≥50厘米,40厘米内無障礙層。
(7)灌溉設計保證率≥70%,排水設施滿足排水要求。
(8)土壤pH(水浸):5.0~8.0。
(9)排水設施滿足排水要求,防洪設标準為十年一遇,有水土保持措施。
(10)土壤有機質15~25克/千克。
(11)農作物産量達到周邊同類土地中等水平,農産品符合國家标準。
表 水田、早地、園地、林地和草地的複墾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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